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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事关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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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岭
我们都是唱着“我爱北京天安门”长大的,可因为我们没有北京户口,到了北京,便只能“暂住”。教育、择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等等,这些以户籍为载体,强行搭配在一起的各种权益,会把你和“北京人”严格区别开来。这种区别的本质,是不同的群体在公民权利上的差异。
这种户籍制度,是一种人为设定的不平等。近年来这个制度开始有了松动,特别是去年,全国很多省市都推出了当地的户籍改革措施,尤其以广东的改革最为引人注目。这个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取消“农转非”制度。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进城人口准入条件,包括吸纳人才的入户条件、亲属投靠入户的条件,投资、购房入户的条件以及其他类型的入户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批准入户。
这种有条件的户籍开放是全国许多地方改革的共同特点,而且有的地方还把准入条件设定得很高,如北京市设定的条件就相当高,不是一般人可以企及的;有些大城市设定的条件虽没有北京那么高,但那准入的学历标准、投资金额以及购买商品房的总价值等,也只能让少数人欣喜。这不免让人感到,户籍改革的目的好像是为了招商引资、吸纳人才、扩大消费,等等,而并不是为了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普遍权利,充其量也只是扩大和保障了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并不能普惠于全体公民。
即便如此,相比过去那种严格的管制,这已是很大的进步了——尽管先自由起来的只是一部分人,尽管每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迁徙还只是一个可能很远的事。
在论证中国户籍改革的必要性的时候,有人援引了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条文:“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还有人统计了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说大部分都规定了“自由迁徙权”。即使没有条文,也是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其实我觉得,用不着“言必称国外”,中国自己就有过好多保障迁徙自由的文本,如1912年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从1939年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起,根据地的法律就开始注重对迁徙自由的保护;全国解放后,1954年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说明中国人自己曾有过很高的权利保障的要求,也说明中国人的公民权利意识并不比别的民族差,因此我们有理由享受到先进国家的公民享受到的权利。
当然,要完全实现迁徙自由,肯定需要一个过程,甚至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有了这个目标,就有了渴求。有了这个目标,就能评判和校正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失。如果说我们现在还有必要设定那么苛刻的准入条件的话,那也仅仅只是达到最终目标的过程而已。
户籍改革的必要性之所以凸现出来,是由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的本质决定的。沿袭已久的户籍制度,如果说过去有过“积极作用”的话,那现今已经成为人们自由平等地追求自己幸福的障碍。
户籍改革,本质上是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虽然1975年以后迁徙自由就从中国的宪法里消失了,但中国人渴望自由迁徙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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