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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少儿“奋不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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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
最近,《工人日报》刊发一篇题为“七岁男童救人丧生 谁该对他的生命负责?”的报道,说家住西安的7岁儿童涂迁,与伙伴张龙到西安外事学院内的一湖边玩耍,张龙不慎掉进湖里,因为四周无人,涂迁“奋不顾身”地下水救人,当西安外事学院的学生闻讯赶到湖边时,救起张龙,涂迁却溺水身亡。
此后,极度悲伤的涂迁母亲涂小爱,在欣慰儿子“奋不顾身”救人的同时,将儿子所在学校、西安外事学院和张龙家长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要求。但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涂小爱作为涂迁法定监护人,未完全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缺乏对涂迁进行安全教育,对孩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由此,七岁儿童在同伴危难之时,其舍己救人的行为该不该鼓励?在当地引发热烈的讨论。
奋不顾身意即奋勇向前,不顾性命。语出《汉书·司马迁传》:“常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可见“奋不顾身”的关键所在,便是明知有危险牺牲,依然义无反顾地去做。少年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往往不清楚,也不具有预见危险的能力。何况,即使成年人下水救人,首先应当会游泳,其次要懂一些水中救人常识。要不,很可能救不了别人,反而要别人来救你。所以,少年儿童下水救人之举,严格说来,是套不上“奋不顾身”的意思。
在此,不妨以我的一次“救人”经历为例。那年暑期,我带邻家小弟去游泳池游泳,小弟学会游泳不久,我看他有点像回事了,就鼓励他到深水区试试。谁知,他在深水区刚游出五六米,就“扑腾扑腾”地抬不起头了。当时,我想用手去抓他,可他全身滑溜溜,又剃了个“小平头”,根本无处下手。此外,看他两手胡乱挥舞的样子,绝对是逮谁抓谁。情急之下,我只好猛吸了一口气,潜到他身下,站到游泳池底,高举双手将他托出了水面,其间,我在水中已经憋得喘不过气了,所幸的是有人帮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其实,传媒上类似的“少年英雄”勇救落水同学或赤手空拳与持刀歹徒搏斗的报道,也并不鲜见。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在大力肯定和张扬这种奋不顾身或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该如何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青少年简单的行为模仿?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生活经验、阅历有限,对危险情况无力做出准确判断,也无法自我保护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对未成年人要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就是根据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制定的。
据说,北京市西城区的各110警车,从去年夏天开始就专门添置了航海专用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主要也是考虑到水中救人的“难度”。试想,下水救人连专业救生员或110民警都要配备救护圈等,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儿童,又如何“奋不顾身”地徒手下水救人呢?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对于下水救人“奋不顾身”及其“见义勇为”宣传鼓励,恐怕还是“少儿不宜”为好,恐怕还是让少儿知道如何快速、有效地报信,让大人尽快赶来救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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