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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不再向百姓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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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耕身
机动车过往高等级公路或主要公路桥梁要交通行费,但罕有在城区内通行也交“买路钱”的。近日,济南市拟对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征收路桥通行费,并举行了价格听证会。据悉,该市财政除了正常开支,基本上没有余力建设新的项目,因而建设资金只能是多方筹措,“征收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势在必行”。
老实说,我不能赞同济南的做法。不赞同的理由很简单,从现代社会管理的角度,一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都来自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既然都已经照章纳税了,就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的费用,就像一件商品不能卖两次。济南并非域外,想来其征税标准不会违背国家定制而擅自降低,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从制度外伸出的这只手呢?
我愿意相信,当地政府财政的运行不存在丝毫问题,而除了维持正常的开支再无余力上马新的项目也是事实,然而无论什么情况,都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既不好转嫁负担,也不好多重征收税费。就像居家过日子,在收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支出就得量力而行,厉行节约,当然借贷也无不可,总之不能靠打劫他人来弥补支出的漏洞。而济南将强行在市区向过往车辆征收路桥通行费的做法,便不免让人误以为这里面有着一种“行劫”的意味。“买路钱”这个词汇,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一个“官多民少”的价格听证会已经召开了,事情的焦点已经不在于可行还是不可行,而在于收取多少。向纳税人进行多重征收税费已“势在必行”,而纳税人不合理的负担也就在所难免了。政府自制度之外向老百姓伸出的这只手,竟是十分理所当然,不由分说的。这只手显得如此笃定,当然是由于它所独具的行政权力,而另一方面,还因为当地政府此举是为了城市建设,而城市建设到底是服务于人民的,“人民城市人民建”,这就使得伸手有了足够充分的理由。然而我们知道,在法治的背景下,某人违了法,常常不能因为他的理由怎样堂皇而使其罪过有所减轻。
事实上,我更看到,像济南一样向老百姓伸手的做法,是一种习惯使然。而对于这种“伸手”,我们已经给了它一个恰如其分的名字:乱收费。这样的例子,大约不须一一罗列。试问有哪一起“乱收费”没有一些充分而堂皇的理由?不过像济南这样在乱收费之前还公开进行价格听证的却不多见,不知算不算一种进步。虽然参加听证的28名消费者代表中,“平民”身份的代表只有一个,“按照收费申请方案,农用车也在征收之列,但名单上没看到有农民代表”。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要从老百姓的口袋里掏钱,甚至并不需要老百姓表达意见。
能否不从老百姓身上下手?就像有关人士所指出的,“在解决城建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济南市应拓宽融资渠道,在经营城市上多做文章”。然而这种路径与直接将手伸进老百姓口袋的“习惯动作”比起来,哪个来得相对容易却是不言自明的。因此说到底,如果政府依然不肯彻底转变职能,并依然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切仍旧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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