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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危机与转型
从集体企业的改制谈起 陈林()


(一)

   国有企业说是“全民所有,人人没有”,说是无人过问,好歹还有个政府充当所有者的合法代表。集体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其实更严重。大家知道的联想风波,柳传志和倪光南长期相持,最后一决高下,有人感慨系之:企业家的企业,还是科学家的企业?我的回答:谁的也不是,企业是老板的企业。像这种内部冲突,需要一个最后裁决者。不管谁对谁错,尽早有个眉目,总比持续的内耗强一些。问题是集体企业的老板是谁,说它是集体所有,这个集体的边界和组成自始就不清楚,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想而知,这么多年来有进有出,成了一笔糊涂账。

  在联想风波中,科学院长期充当的是一个调解人的角色,很不得力。联想所以有这个婆婆,缘于当年的创业者出自科学院,又长期保留着科学院职工的身份,以及,最初向科学院的计算所借过好像是20万元资金,和办公室、电话等等作为起家的本钱。这些款物很快归还联想依靠自身积累,不断发展壮大,直到今天的规模。严格说来,科学院不是它的原始出资人。但柳传志现在宁愿说联想是个国有企业,为什么?上面有科学院、财政部给他下批文,它的改制就有了合法性。如果是个集体企业,谁能批?严格说来政府也无权直接处置非国有资产。内部职工集体投票吗?我认为,这个所谓的劳动集体的财产权利,首先就是一个有待于通过改制明确的问题,它是合法化的对象,而非合法性的来源。

  四通的问题更麻烦。它早已和四季青人民公社彻底脱钩,真正的无主管了。四通的创始人,有个万润南,大家可能知道,六四后跑到美国去了。过去叫反革命罪,现在叫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判上一些年。可是即便按照现行法律,无论他脱逃在外,还是已被判刑、甚至杀头,他此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及其增值部分都是不宜充公的,将来还可以继承。退一万步说,就算要充公,也是收归国库,在法理上也不应由四通内部的其他人分享。所以,我很为四通担心的是,你的改制搞得红红火火,只怕万润南或其继承人有朝一日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就将这一切推翻。

  据说四通现在的办法有别于联想,是另起炉灶,成立一个新四通,从一开始注册登记的时候就明晰产权。同时老四通继续存在,双方背后其实是同一个决策者,相互进行交易,由新四通融资收购老四通的
资产。有人以为,老四通出售了资产,换取了货币,按照所谓的等价交换,到头来还是一大堆无主财产。我则预言,最后只会象征性地留下些许,老四通将成为一具空壳。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在市场交易的假象下,可以很容易地实现利润和资产向新四通的转移,于是,新四通起初所“明晰”的产权结构就显得无比地利害攸关了,此中就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即,成为“内部人控制”下避人耳目的一种“分赃”方式。这种“空中搬运”,有一些腐败厂长早就无师自通,只不过他们的对象通常是国有资产罢了。四通所设计的,是最典型不过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虽然事出无奈,情有可原,但于法理上似乎有些问题,当然,现行法律上还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条文,这值得进一步关注。

  类似联想、四通处境的,还有海尔、春兰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乡镇集体企业。我们注意到,凡是脱颖而出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好,城市集体企业也好,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即拥有一位“超凡魅力型”的领导人。这位领导人的确很能干、服众,也许还很廉洁,恰恰利用了企业产权的模糊性,没有国有企业的“包袱”,只需“搞定”与外界特别是政府的关系,“摆平”内部各方面,就可以独断专行,“效率”确乎要高一些。这样很容易失败,但只要看准了,在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也很容易成功。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基数如此之大,出现一些“超常规发展”的明星企业应是不足为怪的,只是这种模式的普适性、特别是可持续性值得怀疑。

  我认为,在此有必要提出一个“合法性”的危机和转型的问题。合法性(Legitimacy,也许译作“正当性”更为贴切一些)在西文中的含义大致是“拥有为普遍的行为标准(大多数人或传统、法律)所承认的正当理由的状态”,这种标准当然有可能是法律,但也可以是社会公认的某种行为准则,乃至于王室贵族家庭的继承人顺序 (事实上这是Legitimacy较古老的意义之一)。总之,这种普遍的行为标准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时空之中,可以有着大异其趣的具体内涵,它们唯一的共通之处仅在于,为当时、当地的人们所普遍接受。这种接受也可以是被动的或默认的。并且,这种合法性的定义,是严格地价值中立的,即并不对人们据以宣称拥有合法性的那些“普遍的行为标准”做出价值判断。换言之,只要多数人在实际中接受,遵从了某种标准,这种标准就被用来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论这种标准在价值上是善还是恶。

  在历史上,“君权神授”或“天命不可违”、“五德终始”或“五百年必有王者出”、嫡长子继承制或“金匮藏书”,以及“金瓶掣签”之类等等,都曾经是统治者所援引的合法性来源。民间也有“胜者为王”,“打天下者坐天下”的说法,见而不怪。要说起来,西方的家谱学正是起因于王位继承权的排序,为君主制政权的合法性作注解和论证。而中国古已有之的谶纬之学迎合的也主要是这种需要,只是往往暗藏有推陈出新的颠覆性,共产主义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预言则扮演了类似的角色。

  可以通俗地讲,合法性是一个让人“服气”的机制。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集体企业由于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所信奉的合法性的逻辑只能是:打江山的人,坐江山。然而,哪怕上述“超凡魅力型”的领导人,也有自己的局限,姑且不论其能力或品格上的局限,仅就生理上的局限来说,就需要妥善解决解决“接班人”的问题。当然,“钦点”的做法并不鲜见,“扶上马,送一程”,助其削平反对势力、打开新的局面,自己则功成身退,尽可能减轻交接班的震荡,这种“开明”之举也是有的,但在此模式下,必然呈现出“余威递减”的规律性趋势,偶有成功,也难一再适用。何况,集体企业既非私产,权力乃公器也,岂可私相授受!又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如果采取内部“民主”选举或“上级”行政任命这些途径,其合法性也是值得质疑的。

  更有甚者,现任领导人,他所有的一切,往往都维系于眼前的职位,在其离任后也确实难有适当的补偿,这就导致了恋栈不去的普遍现象,妨碍正常的更新换代。对此,企业内部固然难以产生制衡的力量,甚至连政府也奈何不得:直接任免集体企业负责人乃是“干预企业自主权”,近年来已经臭名远扬。所以,家长制在集体企业尤甚,这位大家长显得一身系企业之安危,须臾离他不得,其实,这恰恰是领导者本人乃至整个这种企业制度失败的地方。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大家长之后,尚有“长兄如父”、“长子为大”等一套游戏规则。相比之下,集体企业更加缺乏一个权力程序化转移、平稳交接、新的领导人获得合法性和迅速建立权威的有效机制。
结果是,创业难,守业更难。繁荣的表象暗藏了合法性危机这一定时炸弹。可以预计,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之下,一个集体企业兴旺发达的寿命周期,大体不会超过一代人的时间,甚至很快就出现“内讧”,大伤元气,陷入治乱循环,恰如某些经验观察所表明的。集体企业能否摆脱这一宿命,出路在于产权重构,实现合法性的转型。

  其实,这和一个革命后社会,如中国,所面临的政治体制问题,何其相似尔。两个问题具有“同构性”,只不过前者需要诉诸于产权的逻辑,后者需要诉诸于民主的逻辑。而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产权的逻辑与民主的逻辑,终究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内在贯通的线索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诺大一个国家,与国内普遍存在的集体企业果真是好有一比;假如比作一个国有企业,那还没有切中实质,因为国企上面毕竟还有一个授权程序和合法性来源。见微可以知著,集体企业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和转型问题,何尝不是整个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一个缩影呢。推进政治民主化,在理念上是要落实主权在民,但其现实的迫切性,恐怕还在于获取新的合法性来源,实现权力的程序化交接。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民主理念风行世界,至辛亥革命后在中国也日益深入人心。既然“主权在民”,则政权的合法性理所当然地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各级政权特别是中央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各级的特别是全国性的直接或间接选举(以及定期改选)亦是顺理成章的了。哪怕希特勒,此人的通向权力之路固然不太光彩,但好歹也是经由选举程序,在其执政期间每隔几年还要劳驾国会表决一下他的延任。一些暴力革命政党,虽然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上台后也不得不在形式上确立了某种选举体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自己的地位予以追认,并每隔几年对政府换届重新确认一下。

  值得指出,在意识形态日渐式微,而民主进程徘徊不前的时候,一个革命后社会,其政府的一个隐含的合法性来源似乎是寄托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普遍改善。但无论从一般的经济规律,还是从各国的具体国情来看,这种皆大欢喜在长期中恐怕是难以为继的。进入一九九零年代中后期的中国,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经济增长的势头有所回落;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集团的利益分化愈发明显。人们心头不免有所疑惑,这已危及政局赖以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在旧有思维定势和政治惯性作用下,“保八”也好,“三讲”也罢,都是些权宜之计;而动员民族主义以填补意识形态的真空,无异于饮鸩止渴。要真正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引入新的合法性来源,廓清游戏规则。正如对于一个集体企业来说,也不大可能总是处于超常规的发展之中,在利益均沾之下掩盖内部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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