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人·北京)一、所有制是资源配置手段或财产组织形式,不是决定社会制度的基础
近几年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探索有了较大的理论突破,推动了又一次较大的思想解放。这些理论突破都是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上的禁锢的解除,是对我国及世界其他有关国家近几年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对此已有不少论著进行了讨论。然而,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仍有许多人固守着“公有制等于社会主义,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的传统教条,就是说把所有制看作为决定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而不是看作为为实现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采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的手段或方式。把所有制放在如此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性的“所有制拜物教”了。要推动改革深入地取得实质性进展,就必须打破这种“拜物教”,还所有制以其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真实作用和地位。这就需要首先从理论逻辑上弄清楚一系列问题:
第一,所有制关系与社会制度究竟是什么关系。按照传统理解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以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为例,为什么不能一提起国有制就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呢?很显然,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有国家公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国家公有制,而在人类历史上东西方的原始、奴隶、封建社会都有过不同类型的国有制。(于光远,1997)换句话说,在讨论某个特定国有制时必须在其前面加上表示社会制度性质的修饰词,比如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国有制,封建地主阶级的国有制,奴隶主阶级的国有制等等。为什么?从逻辑上很好回答,即不是国家公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而可能是相反,即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有制的性质。就是说,所有制性质不是决定了而是决定于国家制度的性质。其实国有制只是所有制的一种,其社会属性当然要由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而不可能是一种逆向决定关系。比如,如果极而言之全部社会财产均由国家公有,但该国家政权不是由共产党掌握而是由地主阶级执政,它只能是封建主义社会,而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所有制关系与社会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如果说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从逻辑上看,决定社会制度的所有制一定是产生于社会制度之先,或至少是同时产生的。比如,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公有制应是在建国之前就有的。然而,逻辑和事实却都不是这样的,而是相反。从逻辑上看,所有的国家所有制都必定是在国家政权建立后产生的;没有一定的国家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所有制;从实际过程看,我国的国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利用武装力量首先夺取国家政权,然后利用政权的力量剥夺了民族资本和官僚资本而建立的。所以,是国家制度建立在先,而国家公有制产生于后。这是历史事实。岂止我国如此,其他类型的国家公有制也无不是产生于它们的国家制度建立之后。比如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及封建地主国有制等无不都产生于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些都准确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在国有制前加上表示其性质的不同的限制语,即:说明了国家社会制度与国有制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第三,所有制的数量规模与社会制度是什么关系。认为国家公有制必须在量上占绝对主体(或优势)才能使一社会成为社会主义,虽然比认为只有“清一色”的国有制或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古典观念前进了一步,但实际上仍是认为只有国有或公有才是社会主义,而非国有或非公有不是社会主义,只是因为国家公有的主体地位能够控制住非主体地位的非社会主义部分,从而才能保证一国整体上仍为社会主义。所以本质上还是“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制度论”。另一方面,从衡量指标看,现在放弃了产值指标而改为以资产量测度。这是考虑了在混合经济中以资产测度的方便(比如在股份经济中,资产比例是清楚的,而产值比例则不很清楚),也是基于以产值计的国有经济比重正日益下降的事实。问题在于,如果去掉呆、死、坏帐,并且以效益为基础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则国有资产的量上的现实规模就决没有帐面上的名义资产量所显示出的那样的绝对主体或优势地位。考虑到国有资产量上的相对比重的降低,有人已提出用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来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然而这都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论用什么衡量指标,也不论是“主体”还是“主导”地位,实质上都是坚持社会制度决定于所有制性质,即一旦国有制不占主体、优势或主导地位,社会制度的性质就要改变。而前文已证明,二者的决定关系可能是被搞反了。第四,以事实检验国家公有制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上文讨论的有些关系在中国的目前阶段无法验证,但在改革后或改革中的其他国家里恰巧有这样的例证。比如,1996年的波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54%仍属国家所有,以其他形式非国有化的不过46%,不足一半。然而不论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认为波兰已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西方国家已经接纳波兰作为伙伴,西方政治家甚至把波兰作为他们政策最成功的典型。但是它的国家公有制仍占“主体地位”。另一个例子是匈牙利。它的国有资产从价值量上看,占42%,虽然没有超过其他非国有经济的总量,但比每种单个的非国有经济的价值量都大,因而类似于一种“主导地位”。然而,今天的匈牙利是什么社会制度呢?我国政府没有明确称其为“资本主义”国家,但事实上东西方国际社会都至少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国家了。(世界银行,1996)在一些国家里,国家公有制的主体、主导地位改变了,但是没有导致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改变;在另一些国家里,国家公有制的主体、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而国家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却改变了。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国有制进而全部所有制关系与社会制度的性质不是前者决定后者的关系,即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相关关系。第五,所有制结构和形式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是什么关系。目前的认识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决定所有制的多样化和公有形式的多样化,这暗含着有些所有制及其形式将来是要消失的,比如私有经济在高级阶段还是会消失的,因此所有制结构和形式都有高低等级之分。然而发达国家的私有经济的的发展过程表明,私有经济的结构和形式在不同国家里往往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里的不同阶段上也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无论如何至少到目前为止,不论哪个国家也不论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其私有经济都没有表现出要消失的趋势。相反生产力发展的新特点表明,在发达的高级阶段上,个体、私有经济有可能以新的形式持久存在。比如,虽然机械化大规模生产显示出以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公有经济的要求和趋势,但是今天的电子计算机时代,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已使单家独户、个体私营通过网络而成为一种新的并且可能很普遍的经济形式,因为网络使分散、独立、各别、间断成为可能,而不必然要求集中、集合、集体、连续、协同等(后面这些词汇是过去描述决定公有制、社会化、计划化的生产力特征时所经常用到的)。
以上这些讨论无不涉及一些更基本层次的理论问题。第一,社会主义是什么。这是一个重大的、严肃的社会课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解决好的课题。不独现实世界中有多种各不相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形式,就是理论定义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的公式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后来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后又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市场经济;再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占主体的混合经济+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要素分配制。而我在前文已证明国有制或公有制主体与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必然联系。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看来以往的定义都过于具象,抽象层次不够。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定义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他在其著作中多处讨论什么是社会主义。他根据实践的变化给出了多个不同的说法。但谈得最多的是这样一种,即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就是发展生产力。他多次说过,过去我们谈论社会主义,实际上我们不够格。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1995)把邓小平的定义再概括一下,就是社会主义等于公平加效率:“共同富裕”可概括为公平;“发展生产力”可概括为效率。这恐怕是对社会主义的最好最集中的概括和提炼。这样理解的社会主义恰巧不是由公有制、特别不是由传统国家公有制决定的。因为过去国家公有制导致了共同贫穷,平均主义(另种不公平),抑制了效率从而生产力的发展,即既不公平又无效率,那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现在也只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但还不够很富裕也不够很公平。要实现更公平也更有效率的社会主义,就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为标准选择所有制形式,因而就要限定国有制的范围,大力发展其他非国有制形式。可见不是国家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
那么,是什么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什么制约我们要不断追求并逐步建成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认为是在我们国家里处于执政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社会价值观和由其掌握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这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因素。在现实世界中事情的确是这样发生和发展的。哪里是由以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或社会价值观的政党执政哪里就遵循社会主义制度;哪里不是由具有类似社会价值观的政党掌握政权哪里也就不是社会主义了。1989年后的苏东国家正是这样变化的。在波兰和匈牙利,虽然国家所有制仍占据主体或主导地位,没有根本变化,但执政党的性质及政权的性质改变了,从而社会制度也就改变了,变成了非社会主义的。所以邓小平说,搞社会主义核心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至于所有制关系远没有那么重要的作用。这里,我们看到,不以条件和环境为依据而机械坚持“经济决定政治”的历史观点也受到挑战:即就这里讨论的情况而言是政治决定经济——无产阶级利用其执政党的地位和政权的力量,推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制度。由于完全公平高效的社会主义只有在政党消失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所以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要同其他社会制度作比较(即要考察不同社会制度的特征),就不能仅看公平与效率的现有程度,而必须同时考察执政党的性质及政权的性质。
第二,所有制是什么。说所有制不是决定社会制度的关键因素,绝不是说它的地位是无足轻重的,相反它是调节公平与效率、实现人类理想的重要手段或工具。换言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论是公有或私有,不过是财产的组织形式或资源的配置方式。比如,如果不考虑国有、集体、个体经济在历史上是如何产生的,只分析在今天的现实中它们是如何延续的,则问题很简单。比如我自己借100万办企业就是私有,10个人借100万办企业就是集体所有,而由国家指定10人借100万办企业就是国家公有。可见,所有制就是由谁来组织和支配一定量的财产或资源,是资源的一种组织形式或配置方式而已。当然它对效率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采用什么所有制形式取决于部门、行业、产品的性质。如果属于公共部门和公共产品,就应由公有经济来提供;如果属于竞争性的部门和产品,则应由非公有经济来提供;当然总有一些产业和产品是处在“中间地带”,其由公有还是非公有经济提供取决于当时当地许多具体条件。当政策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可让非公有经济多经营“中间地带”;而当政策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时,则应让公有经济多经营“中间地带”。这个道理也可以反过来说,即公有经济的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而非公有经济的功能就是提供竞争性产品的。(董辅仍,1997)如果让公有经济去生产竞争性产品,则势必效率不高,这正是我国体制的根深蒂固的、至今仍需下大力量革除的毛病。
既然所有制不过是财产的组织形式或资源的配置方式,那么为什么要从部门、产品的性质出发选择所有制形式呢?这是因为公共部门和公共产品通常都是国民经济的“制高点”,即我们常说的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或“国计民生”的部门和产品,制约和主导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基本发展方向,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固状况。而公有制尤其是国家公有制不是完全以赢利为目标,而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主要目标函数,所以公共部门采取国家公有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就能够体现国家的偏好和导向,保证国民经济沿着国家的引导发展,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固。如果让以赢利为目的的非公有经济去提供公共产品,则经济发展的方向及政权的基础可能受到影响。但是,需要特别指出,说国有制能保证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维护政权的稳固同决定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是两回事。这就像说水是保证植物生存与生长的重要因素但水的性质决不能决定植物的性质一样,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竞争性部门及竞争性产品则不同。竞争性产品通常都有多种替代品,主要是满足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以低成本多品种为特征,因此,由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非公有经济通过竞争来提供就是最理想的选择。非公有经济以效率高为特征,通过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从而跟踪并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就保证了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社会财富日益丰富并“充分涌流”。 把所有制作为财产组织方式或资源的配置手段,而不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基础,这就为我们根据发展水平、部门性质等选择所有制形式,从而有效地配置资源,提供了极大的选择余地和空间。我们完全可以依照小平同志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论述来讨论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国有经济或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都不是社会主义的特征,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或其他公有经济形式。比如公众所有,是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董辅仍,1997)。在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公有制甚至占到绝对优势地位,比如英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1987年的股票总额中有77%是由公共机构、公益部门及慈善机构占有的(见表一)。表一在英国占主体的所有制形式
| 所有制形式 |
1987年% |
1989年% |
| 私人所有 |
18 |
18 |
| 工业和商业公司 |
5 |
4 |
| 公共机构 |
67 |
63 |
| 公益部门 |
3 |
5 |
| 慈善机构 |
2 |
2 |
| 海外投资 |
5 |
8 |
资料来源:1987年数据见Schaffer1990,转引自Blanchardtf等1991,第56页;1989年数据见UBSPillips和Drew1990,转引自Prattern1993,第2页。
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私有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私有经济,也有非公有经济,或再扩大点范围说,有大量非国有经济存在,甚至可以占到相对主体的地位。比如越南等国及我国的海南省、浙江省的私有经济加上其现有其他的非公有经济就已经占到了至少是相对的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单纯的所有制关系同调节关系一样,都不构成判断一个经济社会的性质的标准,而必须同时考虑一个国家的政权的性质和统治这个国家的政党的性质,而且事实证明后两者更为重要。
二、所有制改革模式:相对优势国家公有的混合经济
按照这样的认识进行改革,我以为中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应是:相对主体或相对优势公有制(主要是国有经济)的混合经济,或者说,国有经济居于相对主体地位或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混合经济。(陈宗胜,1987)这里,一方面,“混合经济”表明各种所有制及其形式,平等存在,融合生长,不分高低,竞争发展,保证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效率;在更高级阶段上当然会演变为高级形式(比如将有更多的与计算机网络化相适应的分散的“个体经济”存在),构成与那时不同的产业和产品的性质(即生产力性质与状况)相适应的混合程度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但其作为运用财产和配置资源的形式的实质是不会改变的。而另一方面,这里的“相对主体或优势的公有经济”(其中主要是国有经济)则保证以国民经济的“制高点”(即公共部门及其它国家认为重要的部门)控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制约政权的稳定(注意,不是要制约或决定或保证社会制度的性质,主要是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对于国家政权稳固来说只是一个条件,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类似于控股公司以略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股权(不必定是51%)就可控制一个股份公司的发展方向一样,国家以量上(比如以资产)略过于其他经济形式的资产即可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由于改进了效率和掌握了战略制高点部门,也就保证了政权的稳定。这个例子也可说明,如果没有相对的主体地位或相对的优势地位,则经济发展的方向就不必定有保证,从而政权稳定的条件也会受到影响。为了进一步说明国有经济居相对优势或相对主体地位的混合经济模式的内涵,这里需要对相对优势(主体)和绝对优势(主体)的概念进行说明。从逻辑上看,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比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法:Os>On1+On2+On3+...+Onm=∑Oni(1)Os>On1;Os>On2;Os>On3...Os>Onm;或者Os>Oni,但是,Os<On1+On2+On3+...+Onm=∑Oni(2)或者如果有On1>On2>On3>...>Onm,则Os>On1,但是仍有,Os<On1+On2+On3+...+Onm=∑Oni(3)这里,Os为国有经济的总和(包括股份经济中的国有部分),On代表非国有经济,m代表非国有经济的种类,比如个体经济、私有经济、三资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公式(1)表明: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按产值或按固定资产原值,把国有经济同非国有经济从总体上进行比较,即把非国有经济当作一个整体作为比较的一方,那么,只要国有经济的总产值(或任何其他可比的指标)超过非国有经济的,则国有制经济就是处在一种优势或主体地位,这种情况可称之为绝对优势或绝对主体。公式(2)和(3)(公式(3)只是公式(2)的一种特例)表明,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国有经济同非国有经济中的每种经济成份分别一一比较,即同每种非国有经济进行个别比较,把它们各自独立地作为比较的一方,在这种比较中,如果国有制经济的总产值(或其他可比指标)分别超过每一种非国有经济的产值,比如超过私人经济的,也超过个体经济的等等,但却没有超过非国有经济总和在一起的产值总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也处于一种优势或主体地位,但很显然这同前一种是不同的,我把这种优势称为相对优势或相对主体(也可称为主导地位)。如果以具体的百分比表示,则国有经济的绝对主体地位(或绝对优势地位)意味着至少占到51%(不论以什么标准,产值,资产,或其他),其上限一定小于100%,即Os∈(51,100];而国有经济的相对主体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则意味着其上限即最多只能占到50%,并且非国有经济必须由多种形式构成(比如由两种以上的经济形式组成,因为如果少于两种形式则我们的讨论又回到了国有经济的绝对主体地位的界定上去了),但国有经济相对主体地位的下限不易确定,它必须大于非国有经济形式中的最大者,但具体大多少则取决于各种非国有经济形式的发展规模。假定非国有经济中的最大者的规模是a%,则相对主体地位的国有经济的取值范围即是Os∈[a,50)。换句话说,国有经济的相对优势地位同绝对优势地位一样,也不是一个确定的量的界限,而是一个弹性幅度很大的区间,从均势状态到劣势状态(即As<a)之间都属于相对优势“地带”。在这个区间内公有经济究竟处于什么位置,不能先验地规定,只能通过实践在竞争中形成。具体说取决于(1)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竞争力;(2)国家的经济政策;(3)外部的经济环境。如果这些条件是已知的,则各种经济成份的相对份额也就是确定的。依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所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模式中,国有经济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或绝对的主体地位。因为单是国有制经济本身,不论就产值、固定资产原值,或就业人数而言,都要超过非国有经济的总和。因此这种所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模式同国有经济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混合经济是不同的,至多可称其为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混合经济。这里量的不同是代表了一定的性质的差异。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目前这种国家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格局,在相当的程度上不是生产力自身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各经济部门及其产品的性质,而是过去在左倾思想指导下盲目蛮干所造成的后果,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与现阶段的产业、产品性质即生产力水平和状况不相适应,因而才出现大面积的严重亏损,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体制过渡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国有经济固有的低效率的弊端日益充分地暴露出来。统计资料显示,从1996年开始,我国的国有经济已经从整体上出现了亏损大于盈利的局面。这一事实再一次严重地提出了改革国有企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到目前阶段,已经接触到了传统体制的核心层,到了对国有制企业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就是说,绝对优势或绝对主体地位的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是一定超过了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最优比重。近些年来国有经济的普遍的低效益和非公有经济普遍显示出的增长潜力、所释放出的巨大生产力,都是有力的证明。这就是说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应当处于一种相对的优势地位,即我国应当实事求是地较大幅度地缩小国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相对比重,同时扩大各种非国有制经济的比重。当国有经济从绝对优势转变为相对优势,非国有经济从绝对劣势转变为相对劣势时,所有制模式也就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现存模式转变为“国有经济处于相对主体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混合经济模式”。当然,这里也应明确指出,根据各经济部门和产品的性质和所处经济发展阶段的国情,我国的国有经济也不应该也不可能处于均势或劣势,而只能是处于相对优势或相对主体地位。
国有经济居于相对主体地位的混合经济模式根本不同于西方某些国家的混合经济。这首先应弄清楚西方国家中国有制的特征。在二次大战期间,特别是战后的年代里西方不少国家通过高价收买私人垄断企业和政府直接用财政投资直接建立国有企业,以及与私人资本合资建立合营企业等方式,迅速掀起了国有化的浪潮,使资本主义经济从此走上了混合经济道路(也包括计划与市场的混合)。这些国有企业不属于某一个资本家所有,也不属于某一群资本家所有,而是归资本家阶级的国家公共占有的,因而产权是清晰的。有的学者明确指出,这些国有经济也是一种“公有经济”。但是这种公有制决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因为这种国有制经济是从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总代表必须服从于资产阶级政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在私人资本无力发展,或无利可图的行业,在基础设施部门,在总需求不足够的情况下等,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或消费者即作为总调节者就应运而生。可见,在这些国家中国有制的性质一定是从属于国家的。近些年在改变了的条件下,一些西方国家又掀起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浪潮,不过绝不会完全取消国有制,这同国有化浪潮没有导致私人企业完全国有化一样,因其唯一的准绳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的需要。结论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出现,即使是处于量上的相对优势地位,也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而是由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及它们的社会价值观等所决定的。只要其政权、政党、价值观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其制度就是资本主义的。这就是资本主义混合经济的实质。可见这与我所论述的公有经济占相对优势地位的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混合经济毫无共同之处。有些人提出的“趋同论”观点,虽然正确地指出了某些客观趋势,但却忽略了政权的性质和执政党的性质及其社会价值观等,因而就抹杀了两种经济制度的根本区别。(陈宗胜,1997)也就是说,对于确定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来说,国家的性质和作用是很重要的因素,执政党的性质和作用是很重要的因素,而相对来说所有制结构或形式主要是生产资料的组织形式或资源的配置形式,它主要取决于产业、产品的特征和性质即生产力水平和性质。而我们在前文中已经阐明,与中国目前经济部门的性质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应当是国有经济占相对主体地位的混合经济。其中国有经济还处于主导地位(绝不能完全取消了公有经济,实行所谓全盘私有化,这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生产力状况),它控制着经济中的“制高点”公共部门,即控制着国民经济的最重要部门以及其他更有利于推动其生产力发展的行业或部门,但是除此而外的大片领域都应采用非国有或非公有经济的形式来组织或配置。
总之,国有经济从绝对优势转变为相对优势,或主导地位,非国有经济从绝对劣势转变为相对劣势,意味着非公有经济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认清趋势,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放松对非公有经济的某些束缚和限制,特别是观念上的,意识形态上的禁锢,让其在适当的领域有长足的发展,让其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同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一样,处于同样的地位,以竞争求发展。列宁说过,非公有经济“在一定限度内的发展,能帮助我们同小生产的散漫性作斗争,并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我们同官僚主义作斗争(这也是我们今天的重要任务---引者注),所以对我们是有利的。至于限度的大小,实践和经验会来规定。既然无产阶级紧紧掌握着政权(政权的性质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引者注),紧紧掌握着运输业和大工业(当时的战略部门---引者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使无产阶级可怕的地方。”
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在本世纪中进行的最伟大的试验。社会主义是人类追求的伟大理想。传统社会主义的失效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是错误的。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步一步解放思想,一步一步前进,进行着艰苦的探索,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人类追求美好理想的探索之一(其他国家包括其制度与我国不同的国家的人民也在探索他们认为理想的社会)。我相信经过修正的、去掉空想成份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一定会在全人类的不断探索中实现,或确切地说,是逐步逼近。
参考文献:
1、邓小平(1995):《邓小平选集》第三卷。
2、江泽民(1997):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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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辅扔(1997):《公有制与股份制》复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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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宁:《列宁选集》第四卷第565页。
10、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