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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1年3月15日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的原则:

  1、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

  2、由华侨发起捐赠兴建、或以华侨捐赠资金为启动资金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原材料升价、增加项目面积或增设项目附属设施等原因,使项目建设支付金额超出原预算计划,华侨捐赠金额不低于总投资额25%。

  3、华侨捐赠进口物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事业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4、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参照以上原则确认。

  (二)所需资料:

  1、受赠单位申请办理确认项目的报告。

  2、受赠单位接受华侨捐赠该项目的批文或有效证明。

  3、捐赠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

  4、该项目工程总预算及总决算。

  5、填写申请确认捐赠项目呈批表(一式五份)。

  (三)办理程序:

  1、受赠单位持所需资料到各市(区)侨办,经审核后,发给申请确认捐赠项目呈批表。

  2、受赠单位按要求填写好呈批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各市(区)侨办。

  3、各市(区)侨办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发给华侨捐赠项目确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