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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1年3月15日
外籍华人来华定居办理程序

  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一)来华定居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原籍是我市居民或经我市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我市居民以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夫妻一方在当地生活确有困难,在华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来定居后的住房和生活等;
  2、年老体弱多病不适应当地生活,在华子女同意其来华定居的;
  3、在当地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在华有亲人或亲属负责瞻养的;
  4、用外汇已在华购买了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并能转回定居地领取,在华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的;
  5、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
  6、有特殊情况者。

  (二)申请来华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来华定居的申请报告;
  报告的内容:
  (1)来华定居的原因;
  (2)来华定居的住房、经济来源、生活料理由谁负责担保。
  2、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整本内页均要复印);
  3、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5张;
  4、供养人担保瞻养的公证书(保证负责定居者的生、老、病、死)。

  (三)来华定居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或委托其在国内亲属向定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2、填写外籍华人来华定居表一式5份,要求字体端正,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3、由户口所在区侨办调查核实,加具意见,逐级上报办理;户口所在的县级市侨办直接上报省办理。

  (四)被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除因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保留外国国籍外,其余一律要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依靠本人养老金生活的来佛山定居者,需提供在居住国领取养老金的证明资料;批准定居后作外侨管理,免办复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