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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陆河海外联谊总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与职能


  会员

  1.本会会员数目为无限。
  2.(a)本会之注册人及根据章程加入本会的为本会之会员。
   (b)任何人仕,年龄十八岁或以上,品行端正,认同本会宗旨,均有资格申请为会员。
  3.申请成为会员?须经一位会员介绍,填写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及相片二张须交理事会通过批准。理事会有全权批准或不批准任何申请而不须给理由。经通过批准及缴纳 (i)基金港币三拾元或理事会批核基金数目, (ii)会员年费或终生会员费,及(iii)会员证费港币拾元,方为会员,并获发会员证乙张。
  4.会员须缴年费港币一佰二拾元。年费须於申请入会及以後每年一月一日缴交。会员可於一次性交港币伍佰元成为终生会员。终生会员不须交会员年费。
  5.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在会员大会中之选举权;
  (b)选举及被选举成为本会委员权
  (c)本会根据章程给会员之福利。

  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章程及理事会所订的会规;
  (b)服从大会决议:及
  (c)缴交会员费。
  7.会员不串逝世,其代表或亲属可凭死亡证及会员证到会领取帛金。假若逝世之会员刚成为会员不到两个月或迟交会员年费半年或以上,送交帛金须先取得理事会批准。
  8.任何一个会员在以下情况便失去会籍:
  (a)他提呈退会通知书;或
  (b)他被理事会取消会籍。
  9.会员之权利只属他个人所有,不得转让。当会员退籍后,不得向本会索回已缴之会费或捐款。
  任何会员在下列情况可能被本会警告或取消会籍:
  (1) 没有遵守本章程及理事会所订的会规:
  (2) 其行为有损本会利益或名誉;
  (3)欠缴会费壹年并经书面通知後壹个月内仍不缴交。


  会长及副会长

  11.本会有一个会长及若干副会长,任期三年或直至第三个会员周年大会似较长者为准。  第一任之会长及副会长为以下人选:会长庄永竞先生,副会长彭立中先生、余更荣先生、罗伯钧先生、叶绍芳先生。
  12.除第11条所规定外,会长及副会长在有关会员周年大会选出,任期三年。
  13.会长负责指导一切会务,指导理监事会主席工作。副会长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副会长等。如会长缺席或休假,第一副会长或第二副会长如此类推,代会长职权。会长及副会长均有权收理监事会开会通知及出席该等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理事会

  14.本会之理事会负责管理会务。第一任理事会理事:朱伯昌先生、罗志雄先生、庄建水先生、余馨栋先生、黄国英先生。
  15.第一任理事任期三年或直至第三个会员周年大会(以较长者为准)。在第三个会员周年大会,所有第一任理事均须退休,但可参选连任。
  16.理事人数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以过半数通过决定,假若没有在会员大会决定,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a)除第14条所规定外,理事会理事在有关会员周年大会选出,任期三年。
  (b)在有关会员周年大会,所有理事会理事均须退休。
  (c)退休之理事有权被选连任。
  17.理事互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作为第一、第二、第三等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与及以下各部主任及副主任:
  (a)总务部;(b)海外部;(c)财务部;(d)出版部;(e)公关部;(f)服务部;(g)福利部;
  (h)康乐部;(i)组织部;(j)宣传部;(k)妇女部;(l)评议部;(m)文教部;及(n)青年部。
  18.理事会须执行如下责任:执行会员大会之一切决议案;讨论会员之提议及向会员大会提出及反映该等提议:制定预算案;决定聘任或辞退本会职员及其工资。
  19.理事会有权随时委任任何会员填补空缺或增人理事会理事。而获委任之会员,其委任期直至有关选举新一任理事之周年大会为止。
  20.凡理事会理事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必须离职:
  (a) 不再为本会会员;
  (b) (b)宣告破产;
  (c) (c)神经不正常或患癫狂症者;
  (d) (d)以书面通知本会退职者;或
  (e)被会员以特别决议案取消理事资格。
  21.理事会须记录以下资料:
  (a)各部门之委任。
  (b)出席理事会会议及其部门会议的会员姓名。
  (c)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部门会议记录。
  22.理事会须记录及储存记录本会会员之档案。

  理事会之权力及责任

  23.理事会有权代表本会借贷与及抵押本会之资产及物业。
  24.(a)理事会可自主决定其会议规定。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开一次。
  (b)在理事长或任何两个理事要求下,秘书长须得召开理事会。开理事会通知须於在开会最少五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理事、会长及副会长。但不须通告不在香港之会员。因不慎而没有向某些理事发通告不会引致某理事会无效。
  25.理事不得收取工资或薪酬,但可获偿还代本会支的舟车费或其它因本会事务的垫支费用。
  26.理事会会议须得所有理事人数之三分之一出席,否则理事会不得开会,而最少须有两名理事出席。
  27.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如理事长未能于开会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内到会,则由第一副理事长,第二副理事长依次代行其职权。
  28.每名出席理事可投一票。在会议上提出之间题,应以举手方式表决,如赞成票及反对票相等时,主席有权投第二票。
  29.若遇有本身有利益关冻的合同或安排须要投票通过,有关理事没有投票权,亦不能计算为出席理事。
  30.理事长为本会代表签署一切文件。如遇他不在,第一副理事长、第二副理事长依次代行其职权。
  31.理事会可以义务或薪酬形式委任或顾请或辞退律师、会计师等等为本会工作;其委任或顾请时期及其他条款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之部门
  32.理事会可按当时所须委任工作部门,亦可以书面形式给予任何工作部门权力及其责任;但理事会可随时取消此委任与授权。
  33.每一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若干副主任均为理事会所委任。部门主任及副主任不须是理事,但必须是本会会员。部门主任及成员,若不再为本会会员,均须卸任。
  34.如部门出现主任或成员空缺,理事会可委任另外本会会员填补。而获委任之会员,以补足原任者任期为部门主任负责主持会议。每次部门会议最少应有两位部门成员出席,除非部门对於出席最少人数另有决议。除以上条文规定外,有关理事会开会条文通用於部门会议。


  监事会

  36.监事会之功能与责任如下:
  (a)监察理事会之工作。
  (b)弹核理事会任何不符章程或有违大会议案之事项。
  (c)稽核本会一切账务。
  37.监事人数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以过半数通过决定,假若没有在会员大会决定,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38.第一任监事任期三年或直至第三个会员周年大会(以较长者为准)。在第三个会员周年大会,所有第一任监事均须退休,但可参选连任。第一届监事为丘馨先生、黄少坚先生、彭响明先生、彭景青先生、彭永沛先生。
  39.监事互选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作为第一、第二、第三等副监事长),与及以下各部主任及副主任,
  (a)监察部;及
  (b)审查及稽核部。
  40.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议。如监事长未能於开会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内到会,则由第一副监事长,第二副监事长依次代行其职权。
  41.监事长指导监事会辖下各部主任之工作。副监事长负责协助监事长执行其职务。
  42.监事会有权及责任审查各会员之行为以确认其有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43.监事会采取理事会会议程序开会
  44.本章程第32至35条适用於监事会之各部门。

  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选举

  45.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之选择根据以下条款同时进行:
  (a) 理事会在有关会员大会前不少於四十天但又不多於六十天,召开理监事联合会,去推选九位委员成立选举委员会。
  (b)联合委员会须以十四天书面通知各理监事、会长及副会长召开。但因不慎而没有向某些理监事发通告不会引致联合委员会无效。
  (c)联合委员会会议须得所有理监事人数之一半出席,否则不得开会决议。
  (d)九名选举委员会成员互选一名主席主持会议。如委员会主席未能於开会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内到会,则由到会成员在其当中选出一名该会议之主席。选举委员会会议须得最少五名成员出席,否则委员会不得开会。
  (e)选举委员会负责亦有权对选举订立规例,但该等规例不能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抵触。
  (f) 除非会员大会已决定副会长、理监事之人数,选举委员会有权作该等决定。
  (g) 选举委员会应在开有关会员大会二十一天前准备一份候选人名单寄给所有会员。
  (h) 会员有权提名任何会员参选;但必须有另一会员和议。书面提名须包括如下资料:提名人、和议人及被提名人姓名,所提名参选位置,附加被提名人同意参选书。提名书必须於有关会员大会前二十四天呈交秘书长。任何提名没有根据以上条款将视为无效。
  (i)选举在有关会员大会举行,而只有在选举委员会所准备的候选人名单上的会员才有资格获选。
  (j)得票数最多者当选为正副会长及理监事。倘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而又不能同时入选,则以抽签决定之。
  (k) 选举委员会有权就选举所产生的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46.在选举完成当日之後两天内,选举委员会应召开新当选之理监事联合会议,选出理监事长、副理监事长、及委任各辖下部门主任。
  47.在第46条款所提及的选举後,选举委员会即时解散。
  48.旧任理监事会应於选举完成当日起在七天内移交职务。
  49会长及理监事长任期最多两届(不论连任与否)。

  会员大会

  50.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有权管理本会会务与及拥有除公司法例或本章程所留给会员大会之一切权力。
  51.会员大会有以下权力:
  (a)决议修改本章程。
  (b)决议委任或撤任理监事。
  (c) 决议有关本会事务或政策来推进本会目的。
  (d)决议通过本会之账目及理事会报告。
  (e) 决议通过本会财政预算。
  52.本会可以特别决议撤退任何理监事与及委任另一会员代替之。新委任之理监事任期相等於被撤旧理监事任期。
  53.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周年会员大会,而在通知会议上须注明该会是周年大会。两个周年大会相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理事会有权决定开周年大会的时间及地点。
  54.除周年会员大会,所有其他会员大会称为特别会员大会。
  55.理事会在得到半数的理监事决议下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须在会员根据公司法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款的要求下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通告

  56.召开周年会员大会或其他会员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须以最少二十一天书面通知。其他特别会员大会须以最少十四天书面通知。会员大会通告须列明开会地点、时间与及须要通过之特别事务。在以下情况,会员大会可以更短通告召开:
  (a) 周年会员大会,所有有资格出席投票会员同意;
  (b) 特别会员大会,相当或不少於95%大多数出席该会议有资格投票会员同意。
  60.会员不能因会议通知书偶然漏派,或未收到通知书而认为会议无效。

  会员投票

  61.每位出席会员均有一投票权。
  62.神经不正常会员可以法庭委派代表投票。
  63.任何会员若迟交会员年费或其他应付给本会之费用一年或以上,便失去接收召开大会通知及进会和投票权。

  永远名誉会长及顾问

  65.以下人仕,在得到理监事会批准通过後,可成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
  (a) 曾任之会长,理事长及监事长。
  (b)德高望重之仕,对香港或中国内地社会有杰出贡献者。 
  (c) 任何人仕乐助捐赠本会经费港币拾万元或以上。
  66.本会所有注册人可成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
  67.经会长或理监事长提名,得到理监事会批准通过,可邀请德高望重对本会、汕尾市或香港有杰出贡献者

  成为本会永远名誉顾问。

  68.理事会应设有适当之账簿列明:
  (a)本会收入及支出及述明日期和事由;
  (b)所有买卖交易;
  (c) 本会之资产负债。
  所有账目必须准确及真实。
  69.账簿应存放於本会会所或理事会认为适合之其他地址,在理事会认为恰当的时间及情况下,供理事及监事查阅。
  70.理事会应根据公司法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文,在每年会员大会前,做妥本会收支账目、资产负债表,供会员大会审阅通过。
  71.本会可以传递或邮寄形式将通告迭往会员之注册地址。若通告以信件形式寄发,而信封上填有正确的地址及附有足够邮费,此通告可被视为於投寄之翌日收妥。


  会印

  72.本会会印除非得到理事会批准,不得使用於任何文件。会印须在理事长或最少两个理事或理事会所指定的人面前使用,而前述之人亦必须於会印印盖之文件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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