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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滇桂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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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崇德
一、清廷对滇桂的经营及其对开发的影响
清代经营开发滇桂二省所在西南边疆地区之历史过程,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顺治元年至康熙末年(1644年~1722年),属于战乱和重建统治秩序时期,此期内仅有二省的腹里地带农业生产的恢复,尚无积极的经营开发可言;第二阶段,自雍正初年至道光末年(1723—1850年),是为大规模积极经营开发时期,其中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和乾嘉年间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开发高潮,在整个西南边疆开发史上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第三阶段,自咸丰元年至宣统末年(185l—1910年),此期由于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及当地各族人民对晚清时期腐败统治的反抗斗争,清廷只是力求维系前代遗留的成果,没有较大作为,经济开发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惟因近代资本主义因素的注入,才有所进展。要之,在以上的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的历史作用至关重要,清代西南边疆的重要开发成就是在这一时期取得的。而雍正时的“改土归流”又是乾嘉年间当地社会经济开发得以迅速展开的基础或前提,其原因在于,前者为后者创造了一个长期稳定而统一的政治局面。
明末清初,西南各省屡遭兵燹战乱,时间长达40年之久,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迄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时,滇桂地区的社会经济开发尚无从谈起,就连原来开发程度已经比于内地的腹里地区,也因受战争破坏而呈现一派田地荒芜、人烟稀少的残破景象。这种情况对于重建统治的清王朝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它在当地的驻军兵饷和财政税收无从保证。于是,蠲免钱粮、奖励耕植这类历代封建王朝在初始时期大都采用过的方法,也无例外地被清廷作为恢复西南地区社会生产的手段。与此同时,清朝统治者还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的特点,开垦荒地,兴办矿业,鼓铸铜钱,以为广开利源、增加税收的措施,西南边疆在清代的社会经济开发便由此而展开。
农业为立国之本,是清廷首先重视的大问题,正所谓:“自古帝王致治,诚莫不以重农为首务……盖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事者,帝王所以承天养人,长治久安之本也。”(雍正五年三月初三日上谕;嘉庆《广西通志》卷一,《训典》一)滇桂二省腹里地区的原有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战乱之余清廷经营的当务之急。其具体措施是,在劝掖耕织、减免税收的同时,对明代以来的各种妨碍农业生产的不合理制度加以改变。譬如,卫所屯田制度当明初始建之时,在移民实边、发展腹里地带和部分边远地区社会经济方面起到很大积极作用,但日久弊生,不但卫所官长侵吞田地,任意悛剥屯兵,而且屯籍军户负担苛重,“每亩科租自二斗至四五斗不等,较民赋之三四合至五六七八所不等者则十数倍矣”(石琳:《进呈编辑全书疏》,载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严重压抑这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康熙年间广裁卫所,把卫所田地“分归府州县征收”(雍正《云南通志》卷十,《田赋》)。再如,废除明代勋贵庄园,强行剥夺王公权贵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激发农民垦殖热情,如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宣布:“滇省明代勋庄土照志荒地之例,招民开垦,免其纳价”(《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凡此种种变更措施,使当地的农业生产得以恢复,甚至在原有程度上有所发展。康熙末年清廷上谕已宣称,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诸省,“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 (《东华录》,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五月)。应该指出,这里所说滇桂二省的土地垦殖情形,只能限于腹里地区,而腹里以外的广大边远山区在康熙末年还基本未得垦辟,因为当时这些地方尚处于土司割据的闭塞状态之下。
(一)、改土归流——清朝统治的深刻化
在我国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由于交通地理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自秦汉以迄唐宋,曾存在过一些以当地民族头面人物为首领的地方政权。它们与内地中原王朝的关系是:当中原王朝势力强大之时,便以羁縻统治的方式纳于该中原王朝的统治范围之内,至少在名义上对该王朝采取恭顺服从态度;但一经后者,国运衰微,它们便以割据势力而各行其是。这种由当地土著大姓世袭传承的大小地方政权,在元明两朝演变为土司制度,即在形式上对中原王朝始终保持地方政权同中央的关系,基本没有公然对峙的事态出现,然而,在实质上,这种土司政权仍与前此割据势力一脉相承,中央对它们的控制仍未脱出“羁縻”性质的传统范畴。元明以来,随着滇桂二省腹里地区的渐次扩大,土司政权的规模便逐渐缩小,加之明代中期以后,统治者有意在土司绝嗣时实行革土为流,土司政权的数量有所减少,其存在地域亦多属边远山区。然时至明朝末年,西南各省仍有若干大小土司政权,尤以云南、广西两省土司数量最多,分布地域也最为广阔。据清代学者统计,当时有关各省的土司数量分别为:“云南百五十员,广西百六十七员,四川二十四员,贵州一十五员,湖广五员,广东一员。”(朱彝尊:《土官底簿跋》)可由此窥见明末西南各省开发状况之一斑,其中作为边疆省份的滇桂地区是最为落后的。
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司和土官两类,土司指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以武职受领于所在行省之都指挥使司,由中央的兵部主管;土官指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以文职受领于该省布政使司,由中央的吏部主管。另外,在少数革土为流地方,又有流官之下辅以土著佐贰即土吏、土弁等,统名之土目。无论土司、土官或土目,概以“土职”或“土司”称之,有别于中央派驻之流官。
土司制度在历史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是由内地与边疆地区在开发程度和交通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所决定的。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土司制度也有其发生、发展以至消亡的全过程。如果说元代以前是它的酝酿和萌生时期,那么,元代便是其确立和发展时期,明代是该制度继续发展并开始转入衰落的时期,而清代则是它走向全面消亡的历史阶段。明代与清代顺治、康熙年间所进行的少量改土为流活动,地域基本限于腹里地区及靠近腹里之处,其方式多属被动消极性质,如土司绝嗣之类。而清代雍正年间在鄂尔泰主持下的大规模改流运动,却是在包括广大边远山区的辽阔地域内广泛进行的,且其方式也是主动而积极的。土司制度因此遭到一次致命的冲击,昔日称雄、割据一方的各大土司政权均被消灭,残余在极边地方的小土司政权也都归于邻近流官府县的有效监督管辖之下,日益趋于消亡。
土司制度的弊端是严重的,这是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的历史必然性所在。首先,它在政治上妨碍国家统一的历史潮流。雍正以前,滇桂地区的各大土司,均为地方上的强大割据势力,以致当地人民“知有土司而不知有朝廷”,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中央王朝政令的贯彻与推行。其次,土司制度阻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开发。由于土司各自为政,划地而守,使本来由于自然环境所造成的人口稀疏、交通不便等状况愈益恶化,愈益增加了该地区的落后性和闭塞性,从而阻碍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特别是阻碍了内地汉族人民及其生产经验和技术向这些边远地区的传入,致使当地的矿藏、荒山等自然资源无从开发利用。对此,魏源曾用雍正以前东川府地面“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作为典型事例加以说明。(魏源:《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再次,土司们各以其领地为私有产业,视本地人民为一己奴仆,暴戾恣睢,为所欲为,正如雍正帝所说:“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清世宗实录》卷二O)另外,土司之间彼此仇杀,纷扰不已,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一种明显的破坏因素。凡此种种,均表明土司制度已不适应统一国家内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条件可行地区积极主动地进行改土归流,是顺应历史要求的必然趋势。
顺治年间及康熙初年,西南地区战事频仍,政局动荡,出于翦灭政敌、建立统治之目的,清廷此时对各土司多采取怀柔笼络政策,即对凡表示归顺清朝的土司概袭用明代旧制,委以原职,使之安于领地,不致为政敌所用,这种做法显然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迨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朝在西南各省的统治渐趋稳定,其权宜之计也因此失去其必要性,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便有西南各督抚大吏请求改土归流之事,但因康熙帝考虑当时战乱甫经平定,腹里地带农业生产尚在恢复,并无余力从事边远地区的经营,故未准予实施。
雍正年间,清朝在西南地区的统治秩序已相当稳定,滇桂二省腹里地区的社会生产已得到恢复和发展,对边远地区的经营和开发亦可得以实施。于是,雍正帝毅然在以云南、广西为重点的西南各省强制推行了改土归流政策。该政策是在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大力主持下贯彻施行的。鄂尔泰采取“以招抚为主,以兵剿为辅”的策略性手段,迅速取得了一系列成功。在广西西部地区,他首先将矛头对准该地区最为强悍而影响最大的泗城土司岑映宸。雍正五年(1727年),根据鄂尔泰请求,清廷颁布上谕,宣布革除岑氏泗城土司资格,指出其“甚属不法,素为民害”罪行,谓倘若该土司“怙恶不悛”,拥兵抗拒,即着鄂尔泰调遣军队予以镇压,“广西巡抚、提督、总兵官俱听鄂尔泰节制”。(嘉庆《广西通志》卷一,《训典一》)同年,鄂尔泰遂以大军“按部安笼镇”,摆出欲进攻泗城态势,勒令岑氏交出权力。岑映宸在清军兵威之下,自感无力对抗.不得已上缴敕印,随即被遣送回其祖籍浙江余姚。清廷遂于广西西北部红水河上游的崇山峻岭中建立起泗城府流官体制。
泗城土司政权的崩溃,震撼了桂西其他大小土司,他们纷纷向清廷交出印信和兵器,“广西诸土官自泗城之岑氏以下,亦先后缴敕印、纳军器二万余”(《清史纪事本末》卷三O),广西西部的改土归流因而很快取得成效。自雍正五年(1727年)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先后有泗城土府岑氏、东兰土州韦氏、归顺土州岑氏、下龙长官司赵氏、恩城土州赵氏等,或被革除土职后遣送外地安置,或被降为佐贰后留居当地。多数土司政权皆为流官体制所代替。同时,清廷又于雍正七年(1729年)在右江上游增置百色一厅,设理苗同知;又于雍正十年(1732年)将康熙年间因土司绝嗣而由通判代管的镇安土府升为流府,辖治附近各土目势力,从而进一步强化西部地区的政治建置。至此,广西一省便在府级政权层次上全部流官化,并在州县级层次上大体完成改土归流。这种情况较之以前那种西部地区几乎全为土司势力长期盘踞的混乱局面,不能不说是一种显著的历史进步。
位于云南东北的昭通、镇雄、东川三府,在明代隶于四川管辖,作为彝族聚居区,分属乌蒙、芒部、东川三土府领属,内地人民很少敢于进入。因其远离四川中心地区,故名隶川省,实同瓯脱,诚如时人所谓:“蜀道二千,鞭不及腹”,“向来隶蜀,仅同羁縻。”(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邓渼 :《请巡抚兼制东川疏》)清代雍正以前仍承袭明制,基本维持土司政权的格局,惟东川土府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因内讧被取消土职,但流官仍未进驻,土司强悍肆虐如故,上引魏源所说“土目盘踞,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便指的是当时东川府情形。因之,将滇东北就近划归云南省治理,进而改土归流,才能使这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开发与发展。雍正四年(1726年),东川—府自四川划归云南省管辖,并于该府巧家营地方增置会泽一县,以加强统治力量,土目称霸现象渐次消匿。雍正五年(1727年),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和川陕总督岳钟琪上疏历数乌蒙土府禄万钟及镇雄土府陇庆侯“种种不法情状”,请将该二土府改流,得清廷允准,并将改流后的乌蒙府和镇雄府亦由四川划属云南,同时,在二府下属地面增设统治机构,如在米贴地方置永善县,在大关屯地方置大关厅等。雍正八年(1730年)复将乌蒙府改名昭通府,添置鲁甸厅隶属之。经过此番大力整顿,滇东北政治状况为之一新,不但强化了清朝的统治,更主要是为当地自然资源,特别是该地区极其丰富的铜矿资源的开发,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正像任何进步事业有时会伴随野蛮的暴力一样,雍正时滇东北地区的改土归流过程中,由于土司的反抗,清廷曾进行了残酷的血腥镇压,对于这种带有强烈民族压迫色彩的行径,是应该予以批判的。
滇南元江以外的普洱、思茅和西双版纳等地,深处哀劳、无量等大山之中,清代以前的历朝统治者多以“蛮荒烟瘴”之区漠然视之,明代云南大兴屯垦、广设卫所,却未对这一广大地域积极经营。清顺治十七年(1661年)元江府改土归流,旋于普洱地方设通判归元江兼辖,但普洱等地在元江以南数百里外,其间山岭重叠,林深箐密,交通联络十分不便,仍有鞭长莫及之势。清廷鉴于此,为了强化对滇南边陲地方之控制,于雍正七年(1728年)正式建立普洱府,以宁洱地方为府治,置通判分驻思茅。又于攸乐(今西双版纳基诺山)设同知,凡“六大茶山及橄榄坝,江内六版纳地”俱隶属于普洱府直接管辖之下;江外六版纳地方虽仍属车里宣慰司领地,但规定须“岁纳粮于攸乐”,(雍正《云南通志》卷四,《建置》)亦即使该土司地方成为普洱府下属一行政区域。这种情况较之明代遥领于腹里有司情形,可以收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之效,极大地加强了边陲地方对内地的向心力。显而易见,雍正年间普洱府的建立,在滇南这一边远地区的开发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至于滇西北和滇东南两地,其建置变革状况尽管不如滇东北和滇南地区那样显著,但清廷也同样做了一番经营。雍正四年(1726年),将远离川省腹地而靠近滇省丽江土府的维西、阿墩子(今德钦)等地由四川划归云南管辖,又于翌年把明代著名的丽江木氏土府改流,设丽江府,再移鹤庆府通判驻维西,并添设剑川州州判一员驻中甸等,(《清世宗实录》卷四三,卷五六)强化了清廷对滇西北的统治。位于滇东南的广南、开化二府,明朝时期亦均为土司领地。其中,广南土府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改设流官;康熙五年(1666年)在广南以西之今文山、屏边等处增置开化府,并置安平厅辅助治理;雍正七年(1729年)设文山县,以为开化府治所。至此,云南一省的边远地方除滇西南一隅即永昌府所辖地面尚稍嫌疏阔而外,其余地方不仅基本完成改土归流,而且通过增置和调整统治机构,一改昔日羁縻形式的松散状态,西南边疆的统一和稳固程度因此获得一个飞跃性进展。
晚清左宗棠有云:“立国有疆,古今通义,规模存乎建置,而建置因乎形势。”(《左宗棠年谱》,328页,岳麓书社,1982年)雍正年间所进行的对西南边疆地区以改土归流为中心的政治建置改革,是在当时国家统一的历史趋势下推行和展开的,因而取得了空前的成绩。而边疆地区行政建置的周密性和完整性,则是国家疆域主权的重要标志,所以,清代前期西南边疆政治建置的深刻变化,其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和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同时,这一深刻变化又为内地人民进入边远山区从事垦殖、采矿、经商等开发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布置汛防—一—创造开发环境
康熙间平定“三藩之乱”甫经结束,云贵总督蔡毓荣便上疏论说云南驻军之必要性,谓:云南“四周边险,中间百蛮交错”,“无地非险要之地,无地不需控驭之兵”,因而需大量置设常川守备之兵于各要害地点。(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蔡毓荣:《酌定全滇营制疏》)毫无疑问,这种驻防军队是清廷用以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但在客观上它对边远地方的开发也能起到积极作用。首先,广泛分布于各地的驻防体系构织成一个稳定社会秩序的网络,使各族人民得以在清代前期和平静谧的环境中从事社会经济开发。其次,边远山林中的驻防地点往往吸引内地移民前往其附近定居,久而久之,形成村落市镇。再次,驻防兵丁有携带家眷或与当地人民通婚而安家立业者,于是,他们本身便成为移民的一部分,对当地的开发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众所周知,清朝在晚清军制改革以前,其正规部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绿营兵即汉兵,在满蒙贵族眼中,其重要性在八旗兵之下,由于滇桂二省远在西南边陲,并非对其统治中心地带具有生死攸关意义的要害之区,因而全部以绿营兵为驻防军队。绿营兵的最大组织形式为“标”,即督标、抚标、提标、镇标。标由“营”组成,后者是绿营兵的基本建制单位。各省绿营兵作为地方守备部队,多以营的组织形式分散在省内各地驻防,惟在省城和提、镇驻地集中驻有由若干营组成的“标”,此外,在个别府城驻有一种大于营而小于标的“协”。但绿营的标与协又与现代层次分明的军队建制不同,它并非严格意义的置于营之上的高层组织形式,只是一种在重点地方驻防的较大规模的集团。督标、抚标、提标和镇标分由总督、巡抚、提督和总兵统率,“协”则由副将统率。标和协既具有地方守备队性质,又有着各该长官的警卫部队性质,同时还带有可以机动使用的野战部队属性。其中,督标和抚标驻扎省城,只作为总督、巡抚的警卫部队和个别情况下的“游击之师”使用,而真正意义的全省各地之守备部队则是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统率的提标、镇标及协、营。由于“营”的数量最多,分布地域最广,因此,绿营兵作为地方守备部队,其抵御大规模外敌入侵的能力很弱,这也正是晚清军制必须改革的原因之一。但在清代前期,西南边疆以外尚无强邻环伺的情况下,清廷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统治秩序的安定,绿营兵这种分散的营制形式对当地社会经济开发仍有一定积极作用。
当时驻扎在滇桂二省次要府城和主要县城的营(或协),因为长期驻于一地,均以该地之地名作为其标记,称某某营(或某某协),反映着其作为地方守备队的性质。各营戍守范围也大体与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相一致。而在该区域之内亦即在营以下,又有汛、塘、关、哨、隘等更为细致具体的派出机构及其驻军,由千总、把总、外委等管理,组织成一个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的驻防网络。广西提督驻柳州府城(晚清时为加强边防移驻龙州),直领驻于同城的五营提标,并节制义宁、平乐、庆远三协和金州、宾川、融怀、富贺、东兰等八营。左江镇总兵驻南宁府城,直领同城所驻镇标三营,兼辖梧州、浔州、新泰三协和龙凭、上思、怀集、馗纛等五营。右江镇总兵驻百色厅,直领镇标三营分驻百色和泗城府城,兼辖思恩、隆林、上林三营。(乾隆《大清会典》卷六三,《兵部·营制》;嘉庆《广西通志》卷一七二,《经政》二二,《兵制》六)
云南提督驻大理府城,其直领提标五营(乾隆中叶以后裁去二营)同驻该城,兼辖楚雄一协和武定一营,并节制全省六镇总兵,即开化镇、临元镇、鹤丽镇、昭通镇、腾越镇和普洱镇,总兵数目远在广西之上,原因在于云南交通不便,且需要严加控制的边远地方更加广大。六镇之中,开化、鹤丽、腾越和普洱四镇均位于边陲地带,其昭通、普洱二镇又是雍正改土归流后新经设立者,巩固边远山区统治秩序的用意至为明显。临元镇总兵领镇标三营驻临安府城(建水),兼辖元新(驻元江)、微江二营;开化镇总兵领镇标三营驻开化府城(文山),兼辖广南、广西(今泸西)二营;腾越镇总兵领镇标三营驻腾越厅城,兼辖永昌、顺宁二协和龙陵一营;普洱镇总兵领镇标二营驻普洱府城,辖威远(今景谷)、景蒙(驻景东)二营;昭通镇总兵领镇标四营驻昭通府城,兼辖东川、镇雄二营;鹤丽镇总兵领镇标三营驻鹤庆州城,辖维西一协和永北、剑川二营。(《嘉庆重修一统志·云南统部》;光绪《大清会典》卷四三、卷四四;《皇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兵考》二二)
要而言之,凡二省各主要府城分别由提督、总兵及其直接统率的本标驻守,而军事性质较为次要的府城和多数县城(或厅、州治所),则由在提督和总兵辖制下并以该地名称为标记的营或协驻防,构成驻防体系中的各关节点。而在各关节点四周的“面”上,汛、塘、关、哨等广为分布。汛,是营以下的一种编制单位,更主要是作为本营所管各分防区域的划分单位。每营所辖各汛,如同营按所驻府州县地名为标识一样,也依各该汛所在地名为其名称,称某某汛。同理,塘是汛以下一种更小的驻防区域划分单位,也是最基层的驻防组织,其标记亦按所在地名,称某某塘或称某某哨、卡、隘等。依清朝官方文献的习惯说法,汛是营的“分防”机构或防区,而塘或哨、卡则是汛的“援防”机构或防区。据此以观,清代前期滇桂地区的绿营兵体制十分周密而系统,恰如时人所谓:“设立汛塘,分置兵役,星罗棋布,立法至为周详”(道光《云南通志》卷四三,《营制·总叙》)。
此种完备周密、具体而细微的驻防布置,其作用在腹里地带当然主要是镇压人民的反抗,但在边远山林地区却不可一概而论。它具有间接和直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开发的客观效果,特别是在极边地方的深山密箐中,其积极意义更为显著。譬如,广西省西南隅毗邻安南的太平府龙州、凭祥地面,有左江镇所辖龙凭营,该营本营驻龙州城,兵额114名;另有平而关汛、水口关汛和上龙土司汛三个分防汛地,兵额276名。每汛除在各该地驻本汛汛兵而外,又各有拨防塘卡若干,每个塘、卡、隘驻兵3至10名(或10名以上)不等。其中,平而关汛有塘卡6处、水口关汛有塘卡11处、上龙土司汛有塘卡8处。(嘉庆《广西通志》卷一七二,《经政略》二二,《兵制》六)由此可知,地处中越边境附近的龙州、凭祥一带,早在清代前期就已经拥有相当完善的军事驻防系统,对于当地社会环境的安定;进而促进其经济开发与发展,显然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这是近代以来法国殖民主义者尽管垂涎虎视,却终于无从染指我国这一边陲要地的原因之一。而晚清时期龙州城以桂西南重要商埠而闻名遐迩,这固然与龙州当时依不平等条约开为对外口岸有关,更源于清代前期以来当地社会经济的开发与发展。
云南的边远地区更加广大,需要更多兵力驻防,因此,该省六镇总兵有四镇是驻在边远地带的,即普洱、开化、腾越、鹤丽四镇,而在四镇所辖各营之下,又置有为数众多的分防汛地及拨防塘、哨。据道光《云南通志》记载,云南绿营驻防的汛、塘、关、哨,共计3500余处,其中大部分是在边远地方。如滇南普洱府地区,在雍正以前,行政上遥控于元江府,驻防上属于临元镇下辖元江协的一个汛地,由于幅员辽阔,区区一汛实形同虚设。因此,雍正间设立府治后,又随之置设普洱一镇,并增置分防汛地若干,迨至道光间,在普洱府属一县三厅地面上,共有16汛,98塘卡,(道光《云南通志》卷四三,《营制》)南至西双版纳攸乐山,北至他郎厅(今墨江县)把边江畔,汛防密布,塘卡林立,极大地改变了昔日“羁縻勿绝,疏于控制”的局面,使滇南这一广袤的边陲地域同腹里以至内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再如滇西北丽江府以北地区,雍正前亦未有驻防建制,自雍正五年(1727年)维西、阿墩子等地划归云南管辖后,于维西增设一营,在中甸通往川西里塘的大道上置格咱汛,驻兵50名。又在滇藏间要道置奔子栏汛,驻兵50名,再设其宗、喇普二汛,分别驻兵50名,更于阿墩子及其以北的澜沧江渡口处分别驻兵150名和50名。不仅使滇西北的清朝统治得以稳固,且使清廷以云南为控制西藏的依托这一战略格局更形加强,尤为重要者,滇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得以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加速发展。
由于清廷在云南边远山区广泛设置汛塘关哨等驻防据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其客观效果,则分防士卒安家立业,流民随之而至,广事垦殖,山区经济加速发展。自清中叶以后,绿营兵制衰败,汛塘虚有其名,不堪调遣,成为民户,其进步因素则继续发展也。”(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第二册,600页,中华书局,1984年)
统一安定的政治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绿营兵在广西、云南的驻防体制为边疆地区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清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图虽在“建威消萌”、“诘奸宄而戒不虞”,(道光《云南通志》卷四三,《营制·总叙》)但客观上对当地社会经济开发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是必须看到的。晚清以来,绿营兵制废弛,驻防布置亦失去其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原有驻兵转化为当地住民,作为移民之一部分而直接从事开发活动的作用并未改变。总而言之,清代滇桂地区之所以取得前所未有的开发成绩,清廷的统一管理和经营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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