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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跨文化对话》  发布日期: 2001年5月23日
老子之自然与全球伦理(一)
刘笑敢 [新加坡]

     
    一  需要与局限 

    上一个世纪初,章太炎曾提出著名的俱分进化论,认为人类文明之进化“非由一方直进,而必由双方并进,专举一方,惟言智识进化可尔。若以道德言,则善亦进化,恶亦进化;若以生计言,则乐亦进化,苦亦进化。双方并进,如影之随形,如罔两之逐影,非有他也。智识愈高,虽欲举一废一而不可得。”要之,人类为善的能力不断提高,而为恶的能力也与日俱增;人类享乐的程度和方式日益发达,而受苦的危险和程度也日益严重。章氏所言是耶,非耶? 

    回顾二十世纪,特别是近几十年的历史,我们不能不说,章氏所言确实为历史事实所验证,人类在享受文明进步的成果时,也不得不面对一系列已经浮现或将要出现的危险或麻烦。人类无法摆脱“善恶苦乐”同时进化的困境,这一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度的发展,其征兆和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也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关心人类未来的人们。全球化、一体化与地方化、分裂性两种趋势并存激荡,高速发展与生态破坏与时共进,生物医学为人类生育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传统家庭伦理的难题,生物复制是科学的新成就,却也从根本上威胁着人类基本的繁衍方式和家庭制度。在这高歌猛进和困扰频仍的时代,全球伦理的课题应运而生。毫无疑问,今天的人类社会仍然需要一定的伦理道德来维系人际关系与家庭和谐,同时,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团体与团体之间也需要统一的或特殊的道德原则来调整相互关系。因此,讨论伦理的课题,包括全球伦理的课题是绝对需要、绝对有意义的。 

    然而,是不是有一个全球性的共同伦理,是不是可以创造一个有指导性、制约性的全球伦理,宗教领袖和伦理学者共同制定和认可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伦理是否可以有效地改善现代人类所面对的困难,对这些问题还不能马上作出肯定的有说服力的回答。如果说,传统的伦理道德,如基督教伦理、犹太教伦理、伊斯兰教伦理、儒家伦理没有能够阻止现代社会问题的出现,那么,建立在这些伦理基础之上的最低的共同伦理有什么神威可以救治已经出现的问题呢?对这个问题显然需要严肃的思考,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应该探求全球伦理的课题,而是要避免简单的乐观主义,并进行更严肃的探讨。 

    显然,我们需要一些有指导性、制约性的全球化的行为原则来改善现代世界的现状,但是,需要并不等于可能或有效。因此,要建立和维护新的世界秩序,确立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新的关系,我们就需要新的思考角度、新的思想资源、新的探索,而不能仅仅沿着传统的宗教伦理或其他既有伦理资源寻找最大公约数。在这方面,道家的精神资源也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照系和思路,因此本文集中探讨老子之自然在现代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及其与全球伦理的关系。这当然不是说,其他伦理体系都无效,只有道家思想才可以拯救现代社会,事实是道家思想的本来的可能的积极意义被广泛误解了,忽略了。因此,在讨论全球伦理等课题时,许多学者、思想家的视野都延续着传统的盲点和偏见,不能涵盖和利用道家思想的积极资源,这是现代社会的损失和遗憾。本文则试图以老子之自然为例来纠正这种偏向。 

    二  自然的本义 

    自然本是道家首创的独特概念,早期的古代典籍,大多没有提到自然一词。自然最先出现在《老子》中,战国中期以后使用渐多。自然一词的意义常被误解。最常见的误解是把自然当作自然界,这是把自然的现代意义当作了古代意义。自然的本文就是自己如此。“自”就是“自己”,“然”就是“如此”。“自然”的原始意义就是自然而然,没有外力人强制作用,没有突然的改变。把自然当作自然界,则老子所说“道法自然”就成了最早的生态保护的理论,然而这并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这样解释自然一词,貌似提高、实则限制和贬低了老子哲学的现代意义。老子对大自然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人法地,地法天”的陈述之中,而不是“道法自然”一句。在先秦时期,代表大自然的词汇主要就是天、地、万物。以自然指代自然界是很晚的事。 

    与此相关的另一种误解就是认为道家讲自然,必然会排斥人为,结果就是无所事事。这也是对老子的无为的错误理解。其实,老子所讲的自然恰恰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是人类行为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提倡自然的对人类社会行为提出一种方向和理想,而不是提倡不做事。老子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功成事遂”就是做事的结果,不是无所事事的结果。可见,自然是一种高超的境界,是“功成事遂”而又没有对百姓造成骚扰和压迫的表现,也就是自然而然的功成事遂,是没有勉强的、没有造成冲突的、没有突然变化的、没有引起压迫感的建立功业的过程和结果。反之,强迫的、引起剧烈变化的、造成冲突的功业就是非自然的。以历史事实来说,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而达到的成就是非自然的,而汉初效法黄老之学的文景之治则是比较自然的,而文景之治的时候也不是大家都不做事。 

    所以,老子之自然不是平时所说的没有人类文明的自然状态,不是与人类或人为相对的概念,而是与勉强、紧张、压迫、冲突相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值得追求、向往的状态,也就是一种价值。老子在第十七章中曾经把社会的管理者或统治者分为四类,第一类的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者,由于有这样的社会管理者,百姓各自安居乐业,只是知道最高统治者的存在而已,并没有明显感到他的威望的影响或支配作用,这就是“太上,下知有之”。第二类的管理者是一般人或儒家所推崇的贤明的君王,由于他的清明有效的施政风格,百姓不仅得其恩事,而且情不自禁地或出于某种需要地歌颂他,这就是“其次,亲而誉之”。第三类统治者很有威严,其管理的目的与百姓利益相悖,其管理的方式令百姓害怕,这就是“其次畏之”。最后的一类不仅令百姓害怕,而且令百姓愤恨,以致于要奋起反抗,所以说“其次侮之”。可见,老子所推重的是对百姓影响最小、小到连歌颂都不需要,而百姓又能自得其乐的社会管理方式,其结果就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是百姓对圣人的管理方式的最高赞赏。此外,老子说“希言自然”(二十三章),又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这些都是把自然当作一种正面价值来肯定和提倡的。至于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更把自然的价值推到了最高的地位。因为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最根本的概念,道是宇宙万物、社会人生的总根源和总根据,而道以“自然”为效法、实践的原则,可见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占有中心价值或最高价值的地位。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老子之道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于亚理士多德的形式、不同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不是一个纯粹的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与社会人生有密切关系的最高原则的体现,那么道所体现的最高原则就值得特别的注意,而这就是自然的价值,也就是“道法自然”所要传达的根本讯息。在二十五章中的“人—地—天—道—自然”的序列中,中间的几项具有铺排过渡的意义,其最根本的用意则在于强调人要效法自然的原则,实践自然的价值,实质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然界的秩序比较符合老子所说的自然而然的原则,但是老子的“道法自然”并不是说人要效法自然界或大自然的原则。把老子之自然误解为没有人类、没有人为努力、没有文化的原始野蛮的状态,是对老子之自然的最大误解,是把老子之自然与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混淆起来了。 

    三  自然的理论意含 

    以上我们主要是就老子原文对自然的本义及其在老子思想中的地位作一提纲挈领式的概括。现在我们再来对自然一词的理论意含作一深入的分析。上文是就文献直接反映的自然的原意及老子思想的中心价值为重点,这里则是就自然的概念本身作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上文所分析的,自然的最基本的、字面的意含就是自己如此。然而,一个概念形成之后,必然会产生更复杂的意含,表达更丰富的思想,因此,对自然这一概念的诠释就不能局限于字面意含。事实上,自然一词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表达了或隐含着更丰富的意义。 

    首先,自然的概念涉及了存在状态或方式,即一个事物、一个社会群体存在的状态或方式的问题。从表面来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平稳的,没有剧烈冲突的,剧烈变化的事物显然不能算作自然的。深入来看,自然的概念强调自己如此,这就涉及主体或个体与外界的关系问题。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发展的动因必定是内在的,或者严格地说,主要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更不能是外在力量强加的。一个类群体,比如一个国家,如果是由外在力量支配的,那么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如果它的发展演变不是来自内在的需要和动力,而是由外来力量强迫的,那么也显然是不自然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自然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动因的内在性。“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之尊、德之贵”之所以可以称为自然,就在于“莫之命”,即不是外在的赐予,而是自身本来如此。这就是动因的内在性。 

    然而,任何事物、群体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定要受到或多或少的外在因素、外来力量的影响,那么,在外力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状况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显然,一个事物所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越少,其作用越缓和、越间接,该事物存在的状况越可以称为自然的,或者说,该事物的自然的程度越高;相反,如果这个事物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很大,很直接,很强烈,则该事物的存在状态就是不自然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外在作用的间接性或辅助性是对发展动因的内在性的一个补充说明。老子六十四章说:“(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辅”一方面说明老子的无为或这里的“不敢为”并不是完全不做事,另一方面则说明老子注重事物自身的发展,外在的作用只是辅助而已。“辅”是外在作用的间接性,“万物之自然”则是事物发展动因的内在性。“辅万物之自然”则是以内在动因为主和以外在影响为辅的统一。 

    以上发展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在作用的间接性都是就共时性来说的,是“自己如此”所应当包含的内容,还没有考虑到自然的概念在历时性方面的意义。如果考虑到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那么所谓自然的事物也不可能没有发展变化,那么,什么样的发展变化才可以称为自然的,什么样的则不可以称为自然的呢?老子说过“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常”字用得十分贴切,非由外力所决定的事物本来的状态就是常态,是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自然的状态就是大体恒常的稳定的状态。从当下的情况来看,自然的状态也就是“通常如此”的状态,而由现在的“通常如此”向回追溯,从该事物的最初状态来看,应该是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因此可称为“本来如此”。由现在的状态向未来推测,自然的状态应该是很少突变的可能的,如果一个事物充满意外变化的可能性,那就很难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自然的事物在未来的趋向是“势当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历时性的过程来看,从事物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来看,自然的事物大体上应该是“本来如此”、“通常如此”、“势当如此”,这样的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发展轨迹的平稳性,即没有突然的中断,也没有突然的急剧的方向性改变。这一点对于动因的内在性和外力的辅助性是一个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不是在外力干预下进行的,但引起了事物发展轨迹的突然中断或急剧的方向性改变,也不能看作是自然的。 

    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是一种长过程的外部描述。这种描述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自然的原则反对任何质变,反对根本性的进步。为了防止这种误解,我们还要从内部的质变的角度对自然的原则作一补充说明。自然的状态在漫长的演变中也会发生质的变化,不过这种变化是渐进的,逐步的,是可以预测的。因此,我们在讲到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并不排除事物质变的可能性。一个农业国家发展为工业国家,可以说是发生了某种质变,但只要这个过程没有引起激烈的冲突,或者说这种变化不是在尖锐化的冲突中完成的,我们就仍然倾向于把它看作是自然的或比较自然的。因此我们应该在强调“通常如此”或发展轨迹的平稳性时,需要为事物的质变留下空间,只要事物的由演化而引起的质变没有造成或伴随剧烈的冲突,这个事物的状诚就仍然可以看作是自然的。强调质变的渐进特点,是对发展轨迹的平稳性的一种内在描述,同时也是对事物“自己如此”或动因的内在性的限定和补充。如果一个事物的突变主要不是外力干预所引起的,却是内部激烈冲突斗争的结果,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不能称为自然的。因此,我们需要强调质变过程中的渐进性。这种质变的渐进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承认自然的发展也会引起质变,另一方面是强调不仅外力引起的剧变是不自然的,内部冲突而引起的巨变也是不自然的。
 
    总括上文,我们可以把自然的理论意义归纳为四个特点或四个命题。一、自然意味着动因的内在性,这是自然的最原始、最基本的意含;二、自然意味着外力的辅助性,这是对动因摧在性的一个补充说明;三、自然意味着发展轨迹的平稳性,这是从事物的发展的历时性过程进行的外在描述,是对前两个命题的必要补充和限定;四、自然意味着质变的渐进性,这是强调质变的可能性以及渐进的必要性。这是对第三个命题的必要补充,也是对第一和第二两个命题的限定。这四个命题也可以概括为总体状态的和谐性,或者说,动因的内在性、外力的辅助性、发展轨迹的平稳性、以及质变的渐进性都是为了实现总体状态的和谐性。所以,总体状态的和谐性可以看作是关于自然的总命题。根据有关自然的四个分命题和一个总命题,我们就可以把似乎很模糊的自然的原则运用到现代社会来。 

    四  自然的现代意义 

    现代大工业的全球化的社会距离老子的小国寡民的小农社会已经有两千多年了,老子所推重的自然仍然有价值吗?自然的原则还适用于现代社会吗?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中,在很多不很自觉的情况下,自然仍然是一种正面的价值。戏剧演员的表演当然以自然生动为标准,以生硬造作为禁忌;书法艺术也以浑朴自然为境界,以刻意模仿为初阶;社会以自然的演化痛苦较少,结果也比较稳定;顺民意潮流而自然获得的权力较为稳固,较少得而复失的担忧;人与人的关系也以自然相契为佳话,以刻意维护为累赘;国与国的关系也是以自然形成的友谊为可贵,以勉强维护的关系为脆弱。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但自然的变化往往代价较低,痛苦较少,结果较好;而冲突斗争引起的变化往往后患隐伏不绝。从道德情操的角度来说,艰苦奋斗取得的成绩当然值得赞佩,但从实际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希望获得比较自然、代价较少或不太勉强的成功。
 
    这些实例都说明,自然在现代的实际生活中仍然是一种价值,但是,第一,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只是不自觉地把自然当作一种价值;第二,人们往往是在较低的层次运用自然的原则,而没有在较高的、重大领域中运用自然的原则;第三,人们往往是分散地在各自的领域遵循自然的原则,而没有讨论过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是否可以广泛地运用于不同领域的问题;第四,自然作为价值有越来越消弱的趋势,道家思想在古代社会没有取得主流地位,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似乎更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试图说明,自然在现代社会可以而且应该取得普遍性价值的地位,这对于改善现代社会的整体状况,改善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改善现代社会的生存环境都“可能”有积极的意义。这里强调的是可能性,不是必然性。因为许多价值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实际效果,都取决于人们是否真的把它们当作价值。笔者决不认为自然是一种灵丹妙药,事实上,灵丹妙药只存在于神话传说中,我们根本不能指望发现什么神奇的办法可以包医百病,也不能以灵丹妙药的标准来要求道家之自然或其他任何价值原则。 

    这里我们要再次强调,根据我们对老子原文的分析,老子之自然所提倡的不是没有人类活动的原始状态,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演变;老子所反对的不是人类的文化、文明,或社会活动,而是没有节制的欲望追求和无谓的好胜心。不过,老子哲学与一般宗教传统、伦理体系或禁欲主张所不同的是,老子的主要出发点不是道德原则或个人的利益,而是人类社会的总体状态和命运,是每个行为个体的生存状态。自然不是具体的道德原则,而是更为一般化、普遍化的价值。一般的伦理规范着眼于约束个人的相关行为,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却着眼于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中的效果。
 
    自然的秩序、自然的和谐所反对的,首先是强迫的秩序,其次是混乱无序的状态。自然不是无序。道家从来没有赞同过混乱无序的无政府主义。老子主张“太上,下知有之”,这并非反对一切形式的权威;老子提倡“战胜以丧礼处之”,绝对反对暴力;老子主张“胜己”、“自知”、“不自见”、“不自贵”,这是反对个体的绝对权力。因此,不能把老子的自然的原则混同于一般的无政府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