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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烟雨社区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1日
儒家为何会接受君主专制
佚名


    从历史上看,儒家对现实政治虽然多有批评,但基本上并不直接否定君主专制本身。这就给人一种感觉,似乎在儒家眼里,君主专制多少不失为一种能够实现其政治理想的制度。其实不然。有两种现象值得一提。 

    第一,包括《春秋》在内的一大批由儒家撰写的史书,内中涉及到数以百计的帝王,但能够被儒家誉为圣贤者寥寥无几。
 
    第二,在通俗文化方面(其中儒家思想占有相当地位)。包括戏剧、小说、民间传说,其中的帝王人物,绝大部分是无知、昏庸、残暴、腐败的。  这两个现象说明,在古代中国,从士大夫到平民百姓,一般都并不认为帝王是圣人。或者反过来说,他们并不认为当时的政治制度能够提供较多的机会给圣人当皇帝或是使皇帝成圣人。尽管在为现行制度作辩护时,不少人使用儒家的语言概念。但事实上,在儒家的政治理想与君主专制的政治现实之间,始终存在着人多共知的相当严重的冲突。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我们知道,儒家一向盛赞三代。说到三代,尧大概是由各部落首长推举的、舜和禹则是由于禅让。意味深长的是,盛赞三代的儒家却极少有主张选举制的,倡导禅让的也不多。这是为什么呢?莫非儒家都把“得人心者得天下”这一“应然”命题误解为“实然”命题。因此相信凡得天下者必是得了人心,从而便尽是圣贤吗?即便如此,儒家为什么接受皇位世袭这一规定呢?毕竟儒家不是血统论。象“传子不传贤”这种说法本身,已经暗示了“子”未必是“贤”。刘备临终表示愿把皇位让给诸葛亮,诸葛亮坚辞不受,宁可去辅佐那个缺德寡智的后主。这显然与儒家的圣王主张不合,但后世儒家对此通常并不加以责备,反而予以颂扬,其道理安在? 

    其实,儒家之所以接受君主专制这种制度,并非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最有利于实现其圣王理想,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比较有效的政治秩序。儒家主张“定于一”,强调纲常名分。是这些思想,而非圣王理想,才是其认可君主专制的真正依据。而支持一统天下,纲常名分等理念的则是他们对于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的强烈追求。照儒家看来,有政府总胜过无政府,与其让人们成天杀来杀去,还不如让一个人君临天下。禅让之所以不可取,是因为它开启了斗争之门。皇位宁可世袭,因为它有利于稳定接班。儒家一般都倾向与承认既成政权,从不轻言造反;然而一旦反对力量成了气候,儒家又不难转过去认同新政权,因为在此时唯有新政权才能提供秩序。“成王败寇”一语在儒家那里并非仅是一句犬儒式的反讽。 

    由此看来,儒家对政治的态度还是很现实的。但是,这种现实的政治态度常常需要用一曾超现实的理念作包装。主张专制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为什么反而不能见容于王党,就因为霍布斯是站在世俗的立场、理性的和经验的立场去为专制做辩护,而专制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存在,它要求人们必须接受那一套君权神授的神话。儒家的圣王观念正好能起到这样一种包装作用,所以它才会在人们的表面文章中反复强调,以致于使人误会,以为古人之所以接受君主的无限权力是因为他们迷信君主的无限圣明,以及对于君主的个人道德修养抱有不现实的希望,这显然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只见其表不见其里。 

    清朝末年,一批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读书人,当他们实地接触到西方民主政治时,立即大表赞美。这多少可以说明,持有儒家人性论观点和怀有圣王理想,实际上并不构成认同民主宪政的思想障碍。当时另有一批守旧的儒家反对民主宪政,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民有权则君无权,君无权则天下大乱;限制君权必然导致政出多门,地方割据,等等。其中也并不涉及儒家人性论的假定和圣王理想。由此可见,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民主宪政,均与“人皆可以为尧舜”和“内圣外王”等观念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七、关于中国传统未能开出民主宪政之原因的几点考虑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传统之所以未能开出民主宪政,和所谓儒家人性论并没有多少关联。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解释在漫长的古代,中国始终没有产生民主宪政这一事实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篇短文中不可能给出满意的答案,不过我很愿意趁此之便提出我的几点考虑。 

    第一,中国传统之所以未能开出民主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缺乏民主宪政的传统。这句话并不并不是文字游戏。当我们试图把政治制度的缺陷归因于政治思想的缺陷时,无形中已经假定了制度是思想的产物。但是,至少是在古代,至少是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我们宁可说思想是制度的产物。早期的政治理论基本上是对既成制度的经验性思考。先秦诸子都不曾倡导民主制,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经验过那种制度。古希腊城邦林立,本来就具有君主制和民主制等多种形式,所以希腊哲人才有对民主制的研讨(古希腊的民主制亦非古希腊哲人民主思想的产物)。同样是从经验出发,先秦诸子只能进行治世与乱世的比较,而古希腊哲人则有条件分析对比不同制度之有劣。肖公权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指出,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实大受历史环境之赐。古代既先具民治之政体,中古亦诚有限君之事实”。二者结合,才产生了民主宪政理论。而“吾国先秦时代之政治背景则与此悬殊”,故而难以出现类似的政治理论。 

    第二,在中国古代,并不是没有人提出过否定君主专制,倡导一种新制度的大胆思想。但是这些思想都未能形成强有力的思潮从而获得实践的机会。其中道理也不复杂,尤其是关于国家制度的理论,由于它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而人类社会生活的首要之需莫过于秩序,因此他们就具有天然的保守性。即便有人提出了一整套从纯理论的角度看来头头是道,但完全缺乏经验证据的新的制度构想,这种构想通常都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重视与信赖,因此很少有得到充分发展并付诸实验的机会。在原有制度大体上能正常运行的时侯,一般人自然不肯冒社会解体的大风险去尝试根本制度的改革。当原有制度遭遇危机,既成秩序瓦解的时侯,一般人最关心的是重建秩序,于是,过去那种被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对于急切渴求稳定的人们而言便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结果便是,不论是治世还是乱世,新的制度构想都很少有实地实验的机会。 
 


        在前面我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儒家为什么会接受君主专制这种制度。严格地说这句话是有错误的。因为它暗示着儒家“选择”了君主专制,而“选择”意味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选择对象。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儒家的经验中只存在着君主专制这种唯一的现实对象。生活在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何尝不知道现实政治的种种弊病,何尝不清楚现实政治距离其圣王理想相去甚远。但是他们别无选择。儒家之所以赞成设立一个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不是因为他们迷信君主是圣人,而是出于建立社会秩序的需要。儒家之所以没有提出过对最高权力实行分立与制衡的办法,不是因为他们认定皇帝都是完人,因此用不着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而是因为囿于经验,儒家实在想不出还会有这样一种巧妙的安排,一方面能对最高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他胡作非为(就象对大臣的权力加以限制一样),另一方面同时又不致于引起混乱和失序。儒家之所以赞成皇位世袭,也决不是因为他们相信皇帝的子孙必定都是英明超人。而是因为他们以为非如此则不能保证最高权力的平稳交接。在认可了这一切之后,儒家发现,他们所能对最高权力施加的影响便只剩下一种方式,那就是造成一种道义的力量,力求皇帝尽可能的开明一些。如此而已。 
    前边我谈到了中国传统何以未能产生民主宪政的几点考虑。我当然不是说,如果没有西方的影响,中国自己就绝对不可能自发地产生民主宪政。这种可能性当然是有的。不过那将是一个复杂、缓慢和逐渐累积的演变过程。其间包括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变化和相互作用。有些变化具有“不期而然”的特性,也就是说,有些变化并不是当事者抱有自觉的思想企图的直接产物,但无意之间却造成了某种民主宪政的客观效应,从而刺激了民主宪政思想的发生,然后这种思想又反过来进一步地引出了人们有目的的改革活动。 
    作为一个历史事实,中国是在自身尚未演化出略具形态的民主宪政之前便发生了和西方世界的遭遇。依我之见,西方对中国的巨大影响在于,它不仅给中国人提供了一套理念,更重要的是,它还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经验。它使得中国人发现了一个可供比较、选择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不但在价值上是可取的,在现实中也是可行的。这就极为深刻地改变了中国人的思想,并由此引出了一场巨大的社会改革运动。 
    八、关于“党文化传统” 
    一百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四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形成了一套新的传统。对于中国大陆而言,相比于儒家文化那个老传统,如今这个共产党文化的新传统也许更为重要。 
        有种似乎流行的意见认为,共产党革命实际上就是传统的农民造反运动,共产党统治实际上就是所谓封建专制,毛泽东、邓小平实际上就是封建帝王。严格地说,这种意见并不正确。应当看到,现代极权制度乃是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它在很多方面多显著地不同于传统的专制制度。其中包括: 
       一、一套系统的官方意识形态,它迫使每个人都表示接受(如前所说,这和汉武帝的独尊儒术并不相同)。真理只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是真理的唯一解释者。 
      二、一个有广泛参与(虽然不一定是自愿参与)的唯一政党,其中,领袖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三、大规模的持续不断的政治迫害与政治恐怖。 
      四、对思想言论及大众传媒的高度垄断。 
      五、对军事力量的垄断。 
      六、生产资料的高度国有化,以及由中央控制领导的计划经济。 
    中共的统治当然具有某种所谓“中国特色”,但总的来说,它和前苏联以及东欧的 共产党统治有着更多的相似性。我们知道,共产党文化本身产生于西方和俄国,这也证明了文化的移植并非不可能。至于说到共产党制度在中国的失败,那与其说是移植的问题,不如说是被移植的文化自身的问题。 
     
    九、共产主义与宪政主义在表面上的共同性 
     
    共产主义与宪政主义根本对立,但二者在表面上都把自由、平等、繁荣列为终极目标。我们不妨以中共的宪法作为例证。   

    我们知道,中共在一九五四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尔后又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即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二年)。在这前后五部宪法中,五四年和八二年的两部被公认为是比较好的。在这两部宪法中包括了以下一些重大条款,从字面上和宪政主义几乎没有区别。 

    例如,宪法明确肯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看来,共产党讲的民主,当然是“人民作主”而不是“为民作主”。尤其是在普选权方面,做得比许多老牌民主国家还彻底。 

    宪法对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产生及权限都作出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行政与司法及监察职务),其整体架构和西方议会制几乎没有两样。在提及司法部门时,宪法专门强调了它的独立性。(五四年宪法并规定了陪审员制度)。八二年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值得一提的还有一点,按照八二年宪法,不仅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包括副主席、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长,“连续任职”都“不得超过两届”。若说反对终身制,那么,中共的几部宪法都没有规定过任何终身职位。而在对连续任期的限制上,中共大概比任何西方国家都走得更远。至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宪法列举无遗。也许是出于对“文革”中大字报、大批判的反感,八二年宪法还专门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其中的“侮辱”一项,估计也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所没有的。此外,和美国的宪法与人权法案相比,和中华民国一九四六年宪法相比,中共的八二年宪法还多出了若干所谓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