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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略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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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兴国学1
不日前,读到五四时期之作《孔子与中国》(《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第54页,陈独秀)。文中谈及“……这一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三权一体的礼教,创始者是孔子,实行者是韩非、李斯(韩非、李斯都是荀子的及门弟子,法家本是儒家支流,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名虽不同,其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之义则同,故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司马迁谓韩非‘归本于黄老’,真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说,这是由于他不懂得尊礼法与反礼法乃是儒法与黄老根本不同的中心点)……” 陈独秀先生是为五四健将,以为当时中国如果要迎接“那赛先生”和“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否决传统,遂以反孔非儒为已任。陈先生于国难当头之际,与胡适、李大钊等先进力倡西学以救时蔽,功不可没。在下学识浅薄,但曾读过东汉者思想家王充的巨著〈论衡—问孔〉篇中一句“苟有不晓解之问,追难于孔子,何伤于义”,深以为然,不敢忘却。虽然绝不能将自已、陈先生和王充、孔子相提并论,然而引此言无非是法其意而已。 此文该段观点,也是陈先生反空孔非儒说法之一,只是矫枉过正,难免有失。不才读后,有些许感想,特别是“法家的法既儒家的礼”一句,今就该段略表一二。 该段中“这一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三权一体的礼教,创始者是孔子,实行者是韩非、李斯”,关于这一句,正所谓“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左传—僖公十年》)。窃以为,与其要把师从荀子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李斯所提倡的君权至上归之为孔子首创,倒不如直接把西汉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提出的所谓“王道三纲”归之为孔子首创来得通顺。如此,也不显得太过牵强附会了。 该段中“韩非、李斯都是荀子的及门弟子,法家本是儒家支流”,学术界考证晚周诸子师授渊源,倒是确有学者同样认为法家儒家支流之说。如熊十力先生在疏理晚周诸子关系时提出,“……其最伟大者,当推六家:曰儒、曰墨、曰道、曰名、曰农、曰法。儒家宗孔子,为正统派,其余五家,其源皆出于儒”(《原儒》第40页)。钱穆先生又认为,“……韩非子学于荀子。《汉志》把韩非列入法家。司马迁称韩非本于黄老。因此,法家、儒家、道家也是相通的”(《国学概论》第32—33页)。 钱先生认同太史公的说法“韩非本于黄老”,得出法、道、儒相通之理。 而该段中“司马迁谓韩非‘归本于黄老’,真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说,这是由于他不懂得尊礼法与反礼法乃是儒法与黄老根本不同的中心点”,陈先生显然和钱先生分歧很大。《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於黄老。”《史记》著名三家注之一索隐按:刘氏云“黄老之法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韩非之论诋駮浮淫,法制无私,而名实相称。故曰‘归於黄老’。”斯未为得其本旨。今按:韩子书有解老、喻老二篇,是大抵亦崇黄老之学耳。 司马贞所分析的,显然不无道理。而且,陈先生若是认为尊礼法与反礼法乃是儒法与黄老根本不同的中心点,则重仁义和轻仁义又何尝不是法老与儒家根本不同的中心点?何况以太史公之博大精深,又怎会不知儒法尊礼法而黄老反礼法? 如果说该段中“这一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三权一体的礼教,创始者是孔子,实行者是韩非、李斯”与“司马迁谓韩非‘归本于黄老’,真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说,这是由于他不懂得尊礼法与反礼法乃是儒法与黄老根本不同的中心点”两点只是偏颇,那么该段中“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名虽不同,其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之义则同,故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点便是无稽之谈(或者说主观臆测)了。关于“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这一观点,也正是此文所要详谈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陈先生为“法家的法既儒家的礼”而引的一论据——“故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句话的意思应是指〈礼〉是法的根本,是律条的纲纪。拙见以为,陈先生是把这句话中的“礼”字直接当成了“礼”,而不是〈礼〉书。不然的话,应不会以“〈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来作为一论据,因为这是不足以来论证“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的。 这句话确实容易引起误解,一如“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孟子—尽心》)中的“书”字本是指〈书〉。但我们只要从原文入手,便不致误解。这句原话在《荀子—劝学》篇,“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真积力久则入,学至乎没而后止也。故学数有终,若其义则不可须臾舍也。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故书者,政事之纪也;诗者,中声之所止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诗、书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间者毕矣”。”(按:为学之道,是从那里开始,又到那里终止?说:若单以修习术艺而言,应当从读经书开始,读到〈礼〉为止;至于为学的目的,则应从修习成为一个士开始,直到修成圣人才算终点。能真诚力行,久而久之,自然可以得到学习的心得。所以说,为学其实是长久的事,一直到死才能停止。因此,学习术艺是有完了的时候;至于为学的目的,则是要终生追求,不可以片刻舍弃的。能够把握住去做就是人,舍弃不为的就像禽兽一样。〈书〉是记载政事的;〈诗〉是能适切表达声音心情的;〈礼〉是法的根本,是律条的纲纪。所以学习术艺到了〈礼〉就是终点了。学到了这种程度就是把道德都学齐了,因为〈礼〉讲求恭敬节文,〈乐〉讲求中和,〈诗〉、〈书〉内容广博,〈春秋〉是微妙幽隐,在天地之间的一切事理都已齐备了)。只要我们连接上下文仔细读读,便会知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中的“礼”字以及另外三个“礼”字和以上文中提到的“书”、“诗”、“春秋”、“乐”一样都是指儒家经典书名。 这段应是荀子思想,陈先生引用荀子的话,且不提不能论证“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便能论证恐也有不妥。 一般说法,荀子出自子夏一系传经,是先秦最后一位儒家大师。但他在思想上却自成一家,最明显的是“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要有“师法之化”和“礼义之道”,人心才能归善。也因此他主张隆礼而主法,王霸并用,这和孔子思想实相去甚远。到荀子时,诸子百家其实已是融合之势,荀子便完成了这份工作。 近、当代学术界有些学者,确不曾把荀子当做正式儒家来看待。如郭沫若先生在其《十批判书》中虽声称荀子是“集了儒家的大成”,但又说:“他实在可以称为杂家的祖宗”;钱世明先生著〈儒家通说〉,整套书都没有把荀子思想观点作为儒家思想观点来引用,等等。 而且,荀子由于其“性恶论”及所处时代不同,对于“礼”的再度解说,就明显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最不同的是,荀子以“法”解释礼,以“礼”纳于法。“礼者,法之枢要也”(《荀子—疆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后世儒者王安石便曾对荀子谈“礼”提出了评批:“呜乎!荀卿之不知礼也!其言曰‘生人化性而起伪’,吾是以知其不知礼也。知礼者贵乎知礼之意,而荀卿盛称其法度节奏之美,至于言化,则以为起‘伪’也,亦乌知礼之意哉?”(《王文公—礼论》) 因此,无论是论证“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还是论证“法家的法非儒家的礼”,都不好引用荀子所谈的“礼”。以上谈了谈陈先生“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的论据之误。而“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这一观点是否正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分析“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不得不提一下礼与法的起源及其先后这一问题。 《礼记—礼运》篇中一段:“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大人世及以为礼.域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已。”这里的“大道”指的是太平世界,也就是大同这一理想社会。“今大道既隐”,所以退而求其次,看这一段文字记载,小康起于禹,禹始“天下为家”。小康社会不如大同社会,最主要的表现在于,小康社会还要依礼来作为纲纪。这里的礼已初具邹形。 依礼的早期形态来看,它于史前巫术宗教祭祀有关。“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礼记·标题疏》),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最初它是一种盛放祭品的器皿,而后演变为祭祀活动的仪式规范,再后来发展成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制度以及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礼记》载,周王朝建立后,周公即制礼作乐,以“礼”来规范社会,治理天下。“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礼记正义·明堂位》) 而法是对礼的补充,是为礼服务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在周礼未完备前,夏、商二代都已有刑罚出现。《孔丛子—刑论》中,提到“刑教”的问题。孔子曰:“古有礼,然后有刑。”明确了刑是对礼的补充。行刑的目的在于实现最终不行刑,这一如后来孔子所说“听讼,我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如果说以上的刑罚还不能算是法家的法,那么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法已颇具规模。 当时,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早在公元前536年,执政于郑的子产将刑法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于众,“三月,郑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之后,李悝在魏国提倡“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明法审令”;申不害在韩国“内修政教,外应诸侯”,都相继公布刑法,以及战国早期,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这些政治家有几位便是后来的法家先驱者。 可见,礼早于法,而法以及法家是在“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乘虚而入,揭竿而起的。但法远远不是对礼的代替,而礼的功用也远远不是法所能代替。除了礼与法都能治国安邦这一共同作用外,“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注:《礼记·仲尼燕居》)。其它礼的功能是法所鞭长而莫能及的,如“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是指礼是人与禽兽的区别;“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礼能分轻重,知名位。〈诗经〉上所说:“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便是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礼的认识。 二、礼与法本身的各自内涵,注定了礼与法的显著差别。 周礼不仅是外在的制度规范形式,而且还体现着某种文化精神,这就是礼和仁义的关系。如果一定要说礼是一种法,那么它便是道德规矩意义上的法。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礼记—曲礼》)礼以仁义为内容,立足于仁义的基础之上,也是建立在人的良心要求之上,因而它体现了精神自觉。“仲尼闻之曰:…礼以行义。”(《左传—成公二年》),礼的原则合于义。“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礼是表现传示义的途径。《论语—阳货》篇,孔子说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按:我们说礼啊礼啊,难道指的就是玉帛这些礼器吗?我们说乐啊乐啊,难道指的就是钟鼓这些乐器吗?)也正是说明了礼除了表层的文饰之外,在礼的深层里还有一些内涵,而这些内涵就是仁义。仁义是精神,礼是外壳。礼是为了人们实践道德、维护道德以稳定人际关系而制订的。它的制约力又反过来促进美德的成就。所谓“克已复礼为仁”〈论语—颜渊〉便是指此。可以说,仁德是目的,礼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礼既是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又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伦理道德规范。 而法或者说法家,一般都排斥仁义礼法。除了托名管仲的法家巨著《管子》中提到礼义外,“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多是反对仁义及礼法(四维是指“礼义廉耻”,而这里的礼与做为儒家的周礼不同)。“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徽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商君书—说民》),“故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韩非子—说疑》) 法家不止排斥仁义礼法,法家学说主旨还强调“法”、“术”、“势”。“法”就是法律、法令,是要求臣民必须遵守的,“术”就是权术,是君王控制驾驭臣民的手段和策略,“势”就是权势,包括地位和权利,是君临臣民的客观条件。法家人物对这些各有侧重,商君任法,申子用术,慎到重势,而韩非则结合了法、术、势,所以说他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也是最早提出君权至上以及“三纲”的法家。 法家认为应该“因时立法,因事制礼”,这点显然是进步的,也与儒家的本于义的礼是相同——“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礼记—乐记》)。所以,法家人物各自的思想亦有别,如《管子》提倡社会分工,甚至鼓励消费(“侈靡”);而《商君书》主张重农,抑制工商。又如《韩非子》中提倡君主专制;而《管子》中则反对独裁。 总的来说,法家的法只是一套刑罚制度,没有一定道德内涵在其中。 三、关于礼与法的另外四点分野。 1、在形式上,孔子主张的礼是有阶级性的,亦即依不同等级的人而有不同的礼。礼即周礼,它反映了宗法等级关系的制度和规范,最重要的是亲亲(亲爱自已亲族的宗法制原则)和尊尊(区分尊卑长幼的等级制原则)。而法家的主张类似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但不包括君王。“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商刑》)。 2、从哲理上来追溯礼治与法治的来源,其根本区别在于儒家以为性善,荀子在此也不提,程子便曾说:“荀子极偏驳,只一句‘性恶’,大本已失。”(《二程遗书》)。两千年以来,传统思想便是以性善为正统的。“仁义礼智,非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中庸》),法家认为人性性恶,“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管子—枢言》),“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算计之心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韩非子—六反》)。正是这一“性恶论”,成为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出发点。儒法两家出发点不同,正是两方应有的假定,不是偶然的异同。有了性善的前提,才有礼治的结论,反之,有了性恶前提,才有法治的结论。 3、从都是一套制度来说,虽然礼与法都是外在加于人。但实质上,礼是更偏向由内塑人,人因知礼好礼而行礼有序,“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礼记—曲礼〉),礼带有自愿性,并由社会的评判,世人的耻笑来制裁作恶者,也辅之法;法则更偏向由外塑人,人因知法惧罚而守法有序,“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韩非子—有度》),法是带有强制性,并由法定的机构,同一的刑罚来做制裁作恶者。而且“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大戴礼记—礼察》),这段话便说明了礼外加于人在前,在暗中;而法外于人在后,在明里。所以,世人往往又会高估法而忽视了礼。 4、再看以礼教人与以法治人的效果。伟大的思想兼教育家孔子曾就礼治与法治提出一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此段意思已很透彻。法是因为人们惧怕刑罚而不敢去犯罪,但并没有羞耻荣辱之心,便难保不会犯罪,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而礼教让人懂得什么是羞耻荣辱,能从根本上杜绝做恶的念头,故而以礼教人才应是上上之策。
以上所举,便是在下对“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提出的疑问,也是认为礼与法大相径庭之处,有待方家指教。 班固的《汉书—艺文志》中对儒家和法家的评论很是中肯、客观,且也可以说是“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礼”的反证,值文末,便引用这两段权当结尾,明者自知——— “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叙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为最高。”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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