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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 2001年9月26日
走向德性伦理
吕耀怀 曹志红



 
    所谓德性伦理,是出自个体德性的伦理,即以个体的德性为自因的伦理。德性伦理的实现过程,是道德、伦理的主体化、个性化过程,是将外在的伦理要求内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品性、道德素质的过程。 

     与制度、规范相比较,德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在性。德性内在于个体自身,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个人的“那些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就是德性”。一个有德性的人,就是内在地具有某些“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的人。品质不同于规范、制度。作为个体自身的品质,德性内在地要求个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规范、制度则是从外部规定个体的行为。德性的内在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个体在与外界毫无关联的情况下生成的。恰恰相反,内在的德性有着无可置疑的外在源泉。成德的外部环境与人类个体的心理因素相结合,才有可能酿就所谓个体自身的德性。 

     第二,自律性。个体自身具有什么样的内在德性,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外在行为。德性为行为提供指南、颁布“命令”。因此,有德性的个体的外在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出自德性的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从事这种行为的自觉与自愿。没有自觉与自愿,就不是德性主导的自律行为,而只可能是偶然的或被强制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公正”德性时曾经说过:“不管做事公正还是不公正,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公正的事,也不是做公正的事,而是凭着机遇”。这里,所谓“凭着机遇”的“无意”行为,即是不自觉的行为。不自觉或不自愿的行为,虽然有可能在表面上与德性要求相一致,但由于不是出自德性,没有自律性,故不是真正的德性行为。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都有他律性的特征,故如果仅仅依赖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则虽然可能导致某些表面合乎德性要求的行为,却难以造就具有内在德性的道德主体。 

     第三,超越性。规范、制度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具体的规范、制度总是确定地对应于一些具体的行为,并且因其稳定才可能被贯彻、落实。但规范、制度的确定性、稳定性又可能蜕变为僵化,面对新的情况的出现,面对前所未见的新行为、新行为域,既有的规范、制度可能会显得不适应、不够用。而德性是个体的能动品质,这使得个体能够自主地选择或做出正确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外在的具体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之下,在既有的规范、制度已经不适应、不够用之时,基本的德性也可能引导个体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这就是说,德性能够超越既有的规范、制度的局限,在规范、制度不能起作用的时间和场合发挥独特的作用。 

     正因为德性具有上述特性,所以,依凭德性的伦理,是较之于有关道德的规范、制度更为高级的伦理,可以使人上升到更高的道德境界,更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制度伦理、伦理制度的外在约束,虽然不可或缺,但又只是道德建设中的低层次的任务。有关道德的各种规范、制度,毕竟总是以外在于人的形式存在的。只要人还没有形成内在的德性,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由的道德主体,有关道德的规范、制度的道德意义就是不完全的,因为在规范、制度的压力、强制下,可能导致产生某些合于道德却又并非出于道德的行为。而使人的品质德性化,造就出高于制度伦理、伦理制度的德性伦理,才是道德建设所要达到的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目标。德性的上述特征,使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道德上的可能性。否定德性伦理,人就会纯然为外在的道德所拘役;不重视德性伦理的建设,人的发展就会是片面的、被动的。 

     德性伦理虽然高于制度伦理、伦理制度,但前者又不能离开后者。高层次的道德建设必须以低层次的道德建设为基础,德性伦理的实现需要以制度伦理、伦理制度为前提。如果没有制度伦理、伦理制度所奠定的道德建设的基础,德性伦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不凭借强有力的制度伦理、伦理制度有效地抑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那么,即使已经生成的德性也难以继续存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虽然德性伦理高于制度伦理、伦理制度,但是,在道德建设中,制度伦理、伦理制度又要先于德性伦理。只有既正确地审视了地位的高低问题,又正确地解决了程序的先后问题,才能为我们更好地进行道德建设提供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