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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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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刚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和谐的发展,扩大人的选择范围。在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更加发达,经济基础日趋雄厚的同时,一些非经济目标的追求会更加突出。我们需要一个物质富裕的社会,更需要一个有伦理道德的社会,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经济学家的道德准则》一文中写道,“是的,在总产出的增加和公平的增加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取舍,在安全和进步间也存在着某种取舍。我把由此产生的最优化妥协称为有心灵的经济学,而我的梦想是它同时也是最有头脑的经济学”。 商业伦理的目的在于在商业领域建立经济与正义、人道相一致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商业活动自身中的自利和利他,追求经济效用和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之间的两大基本矛盾,仍然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伦理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规律要求,是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指示器,同时也是一个缓和、化解商业领域基本矛盾的有力手段和精神武器。 商业伦理对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还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虽然不小,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排在世界100位之后,2004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1.6万亿美元,但只占世界总量的4%左右。尤其是还有近2600万农村贫困人口、2200多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贫困人口。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 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又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商业和商业伦理必然会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领域,我国仍然处于两个转变的过程中,一是从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变,一个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当旧的体制约束已被打破,新的体制约束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往往也是社会矛盾突出的时候,此时最容易引起商业领域的道德失范,商业主体的心里失衡,从而导致社会失序。 我国现在商业领域确实已出现了很多商业伦理缺失的现实。一些商业主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狭隘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严重。商业领域出现诚信危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欺诈案迭出。不公平的商业竞争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等领域。还有,社会上也逐渐出现了一种对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的“仇视”情结,引发了部分民营企业家和富人的惶恐和不安。凡此种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经济建设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是我们今后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不能生活在一个财富增长却失去和睦的社会里。 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商业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构建和谐的商业社会必须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法律规范,追求商业伦理。法律规范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的底线伦理。道德比法律更深刻,它不仅为法律提供了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标准依据,还造就了服从法律的本质,它改变了人的内心,使人在没有法律监督的地方也能自我约束,不做违法和不道德的事,而在法律没有要求到的地方,做出更高道德水准的事。即使我们的商业法制建设紧跟体制改革,如果商业伦理道德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个体还没有形成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作为个体的人与新体制之间就会由于摩擦而产生的不和谐。如果说法律规范是和谐商业社会的保健因素,而商业伦理则是和谐商业社会的激励因素。 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商业伦理道德体系,首先要提高商业主体的伦理道德意识。作为市场经济的商人,应该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商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主导动机都是谋利,但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欲求可求的东西,遵纪守法,遵守商业游戏规则,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诚信,同时注意平衡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和谐。美国学者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在他们所著的《企业,政府与社会》中指出,企业“有义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以外的原因。”企业要做到赚钱不忘良心,利己不忘利他,发达不忘社会。要经营中要追求卓越,强调自律,履行道德责任,做一个伦理型企业。 要建立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财富增加时利益分配机制对社会的和谐程度影响重大。宏观层面要逐步解决地区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微观层面要规范垄断行业收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收入。正确看待企业家的给予与索取,给予企业家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构建和谐社会应汲取儒学精华。“仁、义、礼、智、信” 及“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儒家伦理的核心,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的集中体现。我国商业主体在构建现代商业伦理时,要将以仁为本、以义为准、以礼为上、以信立业、以智为先的儒家伦理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形成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又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商业伦理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的商业伦理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之魂,构建和发扬商业伦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李福刚(1979-),男,贵州遵义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与人力资本。Email: fig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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