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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的先验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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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解元
——读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
“这心中的道德律令,宛若那头顶的浩瀚星空。直使人愈思愈惊,愈思愈敬。” ——康德
1、康德学说的先验性质 康德没有用归纳方法去总结人群相处的法则,因为休谟已经说过,从经验中得到的不是有因果解释力的法则,充其量只是习惯性的联想。康德说这一怀疑论的思想对他来说仿佛当头棒喝,将其从独断论的梦中惊醒,他认识到从经验中得不出具有普遍性效力的判断来。于是,他对经验事实做了超验处理,认为人先天具有无可怀疑之“纯粹实践理性”,并立足于此,去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 何以说我们先天秉有纯粹实践理性?因为在经验世界里,我们能够感到,在自己的灵魂深处,兽与神,肉与灵,本我与超我,低级欲求能力与高级欲求能力,缠斗不休。我们精神倍受煎熬,片刻不得安宁。若我们果纯为冷酷的自然法则所支配,又何以常生恻隐之心、内疚之感?这种亲身体验让人确信了道德律之先验存在,这被看作是一个事实,由这个事实推断出人之有“自由意志”(der freie wille),否则是何人立法,颁此律令?也就是说,给我们带来了痛苦情感的道德律是一种博弈论上的“理性限定规范” 。我们为什么要拒绝质料(被欲求的有现实性的对象)的诱惑,而去服从和感性冲动相背的“理性限定规范”?所以需要有“自由意志”作为实践理性的第一个悬设(Postulat,即是理论自洽之假定,又是道德高标之要求),是它为我们颁布了先天法则。这“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最大胆的恶棍也感到战栗,并迫使他躲避这法则的目光”。 所以康德说,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 康德的“自由”(freedom),是一种意志自律,意志自己按照自己的规律对自己加以规范,而不为质料所惑,不为偶然冲动和外界条件所限制。它不是恣意,不是任性的自由(liberty),它具有一种内在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的客观性。 2、两种欲求能力及两种不同的实践原理 康德认为,人既是感官世界的存在,也是理知世界的存在,他既有低级欲求能力,也有高级欲求能力。低级欲求能力是指人作为现象界的一种动力所具有的生理、心理的冲动、爱恶的倾向,受外部欲望对象(质料)决定。它从属于自然规律,单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以他人为手段,也就是经济学上的理性。高级欲求能力即纯粹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der freie wille)本身,是指依理性原则、规律的概念,做出行动的能力,为一切理性存在者共有。它在先验的理解上即为“自由”(freiheit),意指摆脱了现象界的束缚。 与两种欲求能力相应的,是两种不同的实践原理: 准则(maxime)是低级欲求能力的实践原理,即只被主体看作对他个人意志有效的实践原理。单纯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其他人都只是达到目的之手段,而没有予以尊重之价值。一切以质料(被欲求的有现实性的对象)为导向的实践原理都是主观准则,它是极度膨胀的私欲的奴隶。法则(gesetze)则是高级欲求能力的实践原理,这是被主体认识到是客观的、即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实践原理。它是在把自己作为目的的同时,也能将他人当作目的,能够“移情”地站在他人立场考虑。它是博弈论里的“理性限定规范”,懂得克己复礼。 低级欲求能力从个体理解,高级欲求能力从主体间、从人类整体理解。只有饱经沧桑的不朽灵魂(人类整体)才能表现出忍辱负重、不计较个人荣辱得失仍将祖宗的规矩(道德律)奉为神圣的高风亮节。
3、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它具有如下特点: (1)形式主义伦理学。这是符合康德所说“无条件命令特征”的唯一的一条道德律,它只能是形式主义的。就如同孔子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耶酥所说,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便怎样待人。这就是人群相处的“道德金律”(golden rule),是一个普世性的法则。它不可能就各种具体问题给出实质解答,而只能给出一个形式主义的判断标准。就像罗尔斯所说,只有在“无知之幕”(ignorant veil)下,人们才能订立公平的契约。这样一个法则要求人们以已度人,移情思考。康德的伦理学是义务论的,形式主义的,他坚决反对经验论的、功利主义的道德观。他说,“爱上帝甚于一切以及爱邻如己”是德性法则,“与这条法则构成某种奇特对比的是那条有些人想要使之成为德性的最高原理的自身幸福的原则,它将会这样表述:爱你甚于一切,而爱上帝和你的邻人却是为你自己的缘故”。 这正是由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里加以刻画的古典经济学上的人像。 (2)它是一个“定言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康德说,“对于那虽然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人类能预设一个纯粹意志,但对人类作为由需要和感性动因所刺激的存在者却不能预设任何神圣的意志”。即指明人的双重性,作为兽的面相不能保证俱依神的意来行事。“因此道德律在人类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 它完全排除自爱对至上实践原则的影响,无限中止把自爱的主观条件颁布为法则的自大。 这是高级欲求能力对低级欲求能力的弹压,是社会对个人的无形又有形的压力,所以涂尔干说,道德只是集体纪律。不惟道德如是,法律亦如是。奥斯丁、凯尔森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说,法律就是命令。故,道德律对情感的作用总是否定性的,是病理学上的;而在理性判断上,则因“克服了前进中的阻力” ,而是肯定性的。这“前进”,是人类历史的前进,是黑格尔所谓“绝对精神”的前进。 (3)它的核心思想是:人是目的及互为目的。 道德律令之践行,靠的是人格(person)。人格是使存在者服从纯粹实践法则的自身能力,它为人先天秉有。人是“属于两个世界的人”,而人格是“使人类提升到自身(作为感官世界的一部分)之上的东西”,是“把人类与只有知性才能思考的事物秩序联系起来的东西”,是人在理知世界里所服从的东西。它是摆脱了自然机械律的“自由和独立”,它提示人克服兽的面相而依神的意行事。它就是作为主体的道德律或道德律的主体。正是凭借人格,“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 康德说,虽然人已经算是够不神圣的了,但毕竟他还秉有神圣的人性(Menschheit),也就是纯粹理性。那没有理性的东西就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因此叫作物;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当我们通过胡塞尔的“移情作用”(Einfuehlung),着眼于“互为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道德律便可表述如下:“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这就是“目的王国”了。可见在康德看来,因为人有神性,所以人是目的;而这神性的含义就是“互为主体性”,“人是目的”不能离开“互为目的”来理解。个人价值的首要条件在于与德性法则相协调,即主体间的互相尊重。要在社会生活中,在历史演化出来的人际交往规则中去寻求自我、寻求称意 4、目的王国的实现 康德说,当任意被最大充足性的理智驯服时,它获得了一种神圣性,意志的这种神圣性在人类抵达目的王国之前,乃不可避免的是一个必须被用作原型的实践理念,无限地逼近这个原理是一切有限理性存在者有权去做的唯一的事。 正是基于对人的双重性的深刻体认,康德对这一过程的艰难与漫长洞若观火,有时亦不免悲天悯人,忧从中来,他写道,“确保德性法则的准则之进向无限的进程及这些准则在不断前进中的始终不渝,也就是确保德行,这是有限的实践所能做到的极限,这种德行本身至少作为自然获得的能力又是永远不能完成的,因为这种确保在这种情况下永远不会成为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而当做置信则是很危险的”。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至情至爱,溢于言表。 但康德终究还是一个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在他的“就善与恶的概念而言的自由范畴表”中,体现出这样一种秩序,即“从在道德上尚未确定并且还以感性为条件的范畴,而逐步进向那不以感性为条件而完全只由道德律来规定的范畴”。 即从低级欲求能力到高级欲求能力,从孤立个体到主体间性的转变过程。 这就是康德的先验实践哲学为我们制定的“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 在演化博弈理论看来,制度是演化的结果,是博弈的均衡,它具有“自我施行性”(self enforcing)。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着眼的便是法律、制度的这一侧面。但这种自我施行性首先是一种逻辑可能,要在活生生的历史中发展到现实可能,技术可能,需要付出巨大代价。人类的多少痛苦烦恼、泪水鲜血皆源于此。故以实在法促使此均衡实现、维持均衡稳定非为不当。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即为命令即用力于此。当下人类所立足的德性层次是对道德律的敬重,这时作为诺斯所谓“第三方施行”(the third party enforcing)方式的法律必不可少。而人类所努力的目标是培养出单纯对法则的爱,这时作为命令的法就不必要了。
5、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及消除 大凡宗教,其旨既为解脱俗世人域的诸般苦,便不得不于锦心秀口、庄严法令之外提供某种许诺。而许诺之内容则必为引起诸般苦的欲求对象(质料)的满足。秉承了卢梭人本主义精神的康德曾写道:是卢梭教会了我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有的权利”。 他又怎能做到“圣人不仁,视百姓为刍狗”,而直视芸芸众生为奔向其历史目的论之途的滚滚过客。故康德必得于其形式主义伦理学中加入某种质料要素,向践行道德律令者提供某种允诺。 故他说,德性固为至上之善,然必得与幸福携手,方为完满之善。“这不仅是就使自己成为目的的个人的那些偏颇之见而言,甚至也是就把世上一般个人视为目的本身的某种无偏见的理性的判断者而言的”。这是人类,“有理性同时拥有一切强制力的存在者”的意愿。 康德对人的非社会性一面忧心忡忡,他告诫到,“我们虽然是一个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由实践理性推荐我们去敬重的德性王国的立法的成员,但同时还是它的臣民,而不是它的首领”,提醒我们时刻注意自己“作为被造物的低微等级”这一事实。被造物对质料总有所依赖,它永远不可能完全摆脱欲望与爱好。于作为被造物的个体而言,纯粹实践理性所要求的完善性作为一个神圣理想,可望而不可及,它是一个范本,一个高标,“我们应当努力去接近并在一个不断的但却无限的进程中与之相同”。 故我们只能寄望人群整体,这整体就是个体的“不朽灵魂”。 康德看到,在现象世界,德行与幸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相反我们常常见到却是“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现世的幸福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及运用的能力,“因而不可能指望在现世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但是“纯粹实践理性必须把至善必然地表象为可能的,因为尽一切可能促使至善的产生是它的一条命令”。 这“必然”从何而来呢?其实就是集体理性、作为传统演化结果的理性的先验唯心形式。既然至善是德行和幸福的统一,而对至善的促进是自由意志先天必然的客体,且其实现端赖道德律之践行,那么现世中实现至善之不可能必然证明了道德律的谬误。于是出现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纯粹实践理性面对旨在增进人生幸福的思辨理性咄咄逼人之势,必须作出某种许诺,即人间正道可以带来德行(义务)与幸福的统一,纯粹实践理性实乃通往至善之途。由此,以“自由意志”为基础,找到了两个必需的“悬设”(postulate):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就“德行意向必然产生幸福”这一命题,在现象世界无法实现;但在物自体世界可以实现。道德纵然不直接导致现世幸福,可是间接地,通过一个媒介(理知的自然创造者,即上帝),可以想象为在无限的追求道德的过程中达到最完满的幸福的报偿。即就个体来说,命题为假;而就人类而言,命题为真。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以先验的实践理性作为出发点,最终选择了基督教作为它的落脚点。
6、博弈论视角下的先验道德哲学 汪丁丁指出,康德所谓先验的规则,不过是先于我们而存在的作为人类文明演进成果的那些规则,它经过生物界和人类漫长的稳定生活之后被固化在我们的感觉器官里。 博弈理论家肖特认为,社会制度的出现是要帮助人们解决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囚徒困境”弈局和其他协调博弈问题。 道德、法律、宗教都是这种超博弈均衡的体现。“先于我们而存在,作为人类文明演进成果的那些规则”作为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通过教育的方式在代际之间传递。按照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原理,儿童通过教育逐步适应社会规范的过程就是人类逐渐学会相处之道而走向文明这一进程具体而微的缩影。通过教育,我们无意识地被这些共同知识所支配。我们感到了它无处不在,如影随行的巨大力量,就仿佛有一先验理性在为我们先天立法。李泽厚将此归纳为“经验变先验,历史建理性,心理成本体”。 康德说,意志是自由地,但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而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去服从德性法则的。 说它是自由的,因为是理性为自己立法;说它是强制的,因为要克服感性冲动而服从理性所立之法。既是强制的,又是自由、自我批准(Selbstbilligung)的。这两者矛盾吗?这讲的其实就是博弈论里的“无名氏定理”(the folk theorem)。摆脱囚徒困境的办法就是将一个有限次博弈转变为一个超博弈,这个时候的理性,是一种集体理性,是考虑了主体间性的理性。 用博弈论的语言表述,纯粹实践理性是引导人类走出囚徒困境,通往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境地的唯一策略。但是在一次性(甚或有限次)博弈中,一般的或不纯粹的理性必将压倒元白而成为博弈方的最佳策略。要扭转局面,除非博弈方的成本与收益发生了变化,这只有在博弈由有限次而演化为一个无限重复的超博弈(super game)时才可能发生。未来的成本与收益在经过一个贴现值处理后被纳入了当下的成本收益分析之中,如是则只有“理性(一般理性,经济学上的理性)限定”的策略才能保证总收益的最大化,于是实现了德行(理性限定)与幸福(总收益最大化)的统一。 人生有限,博弈无涯。故凡夫俗子所参与之博弈总有局限,难保其不信奉路易十四的名言: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思辨理性极度膨胀,纯粹实践理性命悬一线。故而才有康德“灵魂不朽”之悬设以救济之。所谓不朽的灵魂,于唯物的、实证的视角言之,乃是整体人类的长程历史在超验哲学上的化身。“解剖学上的现代人”一族赓续不绝,仿佛其个体有不朽之灵魂。灵魂不朽则博弈无尽,纯粹实践理性之道德律令方能浴火重生、凤凰涅槃。如此,至善实现,德福果报,仿佛有上帝在天堂作出绝对公正的分配,即所谓“上帝存有”的悬设的意义。 人类历史中,既屡屡因“竭泽而渔”、“杀鸡取卵”而陷入“时日曷丧,予与汝偕亡”的囚徒困境;又时时会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能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于此间形成之种种经验教训,血泪斑斑,刻骨铭心。或口提面命,或镂于碑石,或隐身于俗言俚语,或明文为经文律法,于长幼之间代代相传。它以惯例、习俗等方式成为人群的共同知识,融入“社会整体现象”之中,发展出一种人生观、宇宙观,如此种种,便是所谓“传统”。“先于我们而存在,作为人类文明演进成果的那些规则”作为共同知识,通过教育的方式在代际之间传递。而今更有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机构以义务教育的方式,将此种知识于人群总体间强制普及。于是,对个体来说有限的博弈,在代际之间延续,而演化为一无限的超博弈。经由纯粹实践理性,而达到德福相谐的“目的王国”,于个体来说尚遥不可及,于人类整体而言,则可期可盼。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所以,康德专门以“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来论述如何使道德法则进入每个最普通人的内心。“纯粹实践理性”为人先天所禀有,藏于每个人的内心,需要我们做的是开启它、宏扬它。
作者:唐超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地址:北京市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03级民法一班 100088 邮箱:lawtow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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